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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11-21 21:34:36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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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3〕103 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八屆第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 年 11 月 16 日    


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證保險或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下統稱保證擔保)替代,保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第三條    清遠市行政區域內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差異化管理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建立健全與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互通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

  全市工資保證金存儲的具體經辦和直接管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轄區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工作。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項目存儲。以聯合體方式施工的工程,聯合體單位合并核算的,工資保證金應當由牽頭單位存儲;聯合體單位平行獨立核算的,工資保證金按照聯合體份額分擔比例分別存儲。

  第六條    總包單位辦理工資保證金存儲業務,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我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存儲現金,或在我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以下統稱保證人)辦理出具以農民工工資為被擔保內容的擔保保函

  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總包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將工程開工信息告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總包單位單個工程(以施工合同為準)工資保證金額度按施工合同總價的2%計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施工合同總價低于300萬元的工程,工程總包單位在簽訂該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出具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并經屬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總包單位選用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應當在我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開立銀行專用賬戶存儲。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專用賬戶命名為:“總包單位+清遠市+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總包單位在我市有2個及以上工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在同一個銀行專用賬戶。

  第九條    選用現金存儲方式的,同一個總包單位在我市轄區內工資保證金存儲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總包單位現金存儲的工資保證金已達最高限額的,新承建的工程填報《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現金存儲管理申請表》,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查并加具意見,不再存儲工資保證金,將該工程納入總包單位工資保證金共同管理。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多存、誤存資金,由存儲單位填報《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申報表》,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實同意,可返還多存、誤存資金。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總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內本金。

  第十一條    總包單位選用保證擔保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保證人應向總包單位開具保證擔保辦理憑證,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具保證擔保保函。

  保函應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函不得設置免賠率或免賠額。

  第十二條    總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工期。

  保函有效期滿尚未完成工資支付的,總包單位應當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總包單位應當在保函有效期滿之日起15日內續保完畢。

  第十三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十四條    辦理工資保證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保證保險條款經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二)近3年內無行業信用不良記錄,服務水平優良,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三)首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每年更新);

  (四)上一年度風險綜合評級應為B級或以上(每年更新);

  (五)注冊資本金不低于60億元;

  (六)如屬于分支機構的,應取得總公司相關業務授權。

  第十五條    辦理工資保證金業務的工程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設有分支機構的以工程擔保為主要經營范圍和主要經營業務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不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

  (二)服務水平優良,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近兩年未發生不履行擔保責任的情況;

  (三)凈資產不低于1億或實繳資本不低于1億(以最新的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為準);

  (四)近3年內無行業信用不良記錄,主體信用評級AA或以上,須提供信用評級機構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填寫《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審核表》,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可降低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一)在我市轄區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存儲比例降低50%。

  (二)在我市轄區內承建工程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在存儲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在我市承建的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工資被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存儲比例提高200%,且不受存儲上限限制。

  第十八條    總包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減半存儲或免繳工資保證金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取消該總包單位的工資保證金減半存儲或免繳工資保證金資格。新承建的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工資保證金減半存儲或免繳工資保證金后,新承建的工程填報《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現金存儲管理申請表》,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查在建工程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情況及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后,按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二十條    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屬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總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屬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啟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確認,并向保證人或經辦銀行發出《支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通知書》后,保證人或經辦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劃撥累計總額不超過保證擔保或存儲現金額度的款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拖欠工資的,按拖欠工資比例進行發放:發放工資金額=應發工資金額×(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內總金額/欠薪總金額)。

  第二十二條    保函使用后,總包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總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總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存入原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    工資保證金返還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交)工驗收后,農民工工資已支付完畢的,總包單位可以填寫《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擔保核銷申請表》或《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申請表》書面申請,并對該工程作出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承諾,報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在施工現場及政府門戶網站公示30日,確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在收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初審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在《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擔保核銷申請表》或《清遠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申請表》上加具意見,保證人、經辦銀行憑申請表為總包單位辦理核銷手續或保證金返還(銷戶)。

  第二十四條    總包單位現金存儲達到最高限額后納入共同管理的工程竣(交)工的,應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退出工資保證金共同管理,退出程序按照工資保證金返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一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多個工程工資保證金的,經辦銀行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令,僅返還總包單位相應超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的,暫不予核銷或返還。工資糾紛問題處理完畢后,總包單位重新辦理核銷或返還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變更總包單位的,新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總包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存儲工資保證金。新總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原總包單位可按本辦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返還。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會同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每半年對工資保證金存儲進行一次清查,對經核實工程已竣(交)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包單位超過3個月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九條    長期未動工、停工、爛尾時間超過2年以上,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程,總包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資保證金返還。工程重新復工的,總包單位應按本辦法重新辦理保證金存儲。


第六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三十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被司法部門查封、凍結、劃撥的,經辦銀行應當及時告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經辦銀行應當實時上傳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數據到清遠市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系統,及時上傳查封、凍結或劃撥等異常變動信息。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經辦銀行出具相應的提取或銷戶通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內工資保證金本金或核銷專用賬戶。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總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三十四條    金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我市商業銀行和保證人按照本辦法規范開展工資保證金托管業務、保證擔保業務的監管,監督保證人按照要求履行擔保義務。

  第三十五條    總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對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應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辦〔2012〕13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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