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辦函〔2021〕32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
清府辦函〔2021〕32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1年版)
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行政監督部門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執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交通運輸工程 | 交通運輸部門 |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門 | |||
其他工程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
2 |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 | 土地使用權交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礦業權交易 | ||||
3 | 國有產權交易 | 企業國有產權 | 不包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權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國有資產租賃權 |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等所有權和經營權全部或部分出讓 | 財政部門 | |||
4 | 政府采購 | 集中采購項目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執行 | 財政部門 |
分散采購項目 | ||||
5 | 林權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全部 | 林業部門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
6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 全部 | 農業農村部門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
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 | ||||
7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全部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全部 | |||
8 | 排污權交易 | 定額出讓排污權 | 按照《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法規規定執行 | 生態環境部門 |
公開拍賣排污權 | ||||
9 | 碳排放權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 | 全部 | 生態環境部門 |
10 | 用能權交易 | 用能權交易 | 全部 | 能源部門 |
11 | 涉法涉訴資產處置 | 司法機關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全部 | 司法部門 |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罰沒資產處置 |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 |||
12 | 河流資源交易 | 河流、經營性河域、灘涂、濕地等有限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出讓,養護權承包項目的出讓、轉讓、合作 | 全部 | 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部門 |
河砂開采權出讓 | 全部 | 水利部門 | ||
水權交易 | 按照《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 水利部門 | ||
13 | 耕地儲備指標交易 | 耕地儲備指標交易 項目 | 全部(報經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 自然資源部門 |
14 |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 | 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增量指標競價 | 全部 | 各相關地級以上市行業主管部門 |
15 | 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 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條件的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的選取 | 按照《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