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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1-01-11 11:15:11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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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G2021001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清府辦〔20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修訂的《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七屆第7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6日

 

清遠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落實政府、部門、社會單位和公民消防安全責任,實現消防安全管理的無縫對接和全面覆蓋,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廣東省《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廣東省《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清遠市轄區各級政府、政府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界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市領導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單位分管或主管消防安全人員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依法對行業部門及社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軍事設施及相關用房、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市領導任主任,負責聯系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政治委員為副主任,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為成員。市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分析全市火災形勢,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代表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縣級政府和市直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開展檢查、考評和督導,負責組織較大以上或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日常工作統籌。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督促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本地區消防安全實際,及時出臺政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消防工作。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消防工作應當每年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責任書簽訂人為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

(三)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一次專題研究消防工作或聽取消防工作報告,每年11月將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向上一級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四)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將消防業務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和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在重大節假日期間、重要活動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加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題公園和示范街,擴大消防宣傳普及面。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火災高風險區域或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地區(或單位),進行掛牌督辦,在年底前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納入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范圍;對消防救援機構報告的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重大執法事項,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特殊情況可延長7個工作日。

(七)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建設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鄉鎮專職消防隊為主體,企業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為補充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八)依法建立城市消防站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確保不低于當地事業單位員工平均水平。

(九)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將消防安全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納入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設范疇,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縣(市、區)級政府應當依托消防救援機構及生態環境、應急、衛健、供水、供電、交通等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分別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大隊,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聯動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經費等保障,統一組織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應急保障機制和應急救援保障物資,應急救援大隊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一)上級政府部署開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保證消防經費投入,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組織分管領域的消防專項督查,推動行業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和分管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推動本部門消防工作的落實,分管領導為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消防安全相關責任人應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每季度、主要責任人每月至少聽取一次消防工作情況報告或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分管部門、行業消防工作情況匯報或對分管部門、行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推動重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平安建設、政府責任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等內容,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評,嚴格落實考評結果應用。

(二)設立“消防辦公室”專門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的黨委委員擔任,配置專職消防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所和經費,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運作及部門協調、村居指導、隱患排查、消防宣傳等工作。

(三)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推動將網格化消防管理納入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或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臺,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消防辦公室,逐級劃分消防安全網格,明確各級網格負責人及其職責;借助現有基層工作平臺或移動終端,加強網格消防信息采集、情況反饋、問題督辦。對網格內的單位和場所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特別是出租屋、“三小”場所(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老舊居民樓和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居住改生產、儲存等工業用途和其它商業用途)的場所進行重點監管,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住人經營場所及時進行整治。對拒不整改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監管不明確的違法違章消防安全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四)指導、支持、幫助和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公約,建立(村)社區微型消防站,在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強化檢查力度,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全面提高農村和社區消防安全水平。

(五)加強消防知識普及,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場所,每月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活動,普及基本的火災預防和滅火逃生知識,每季度開展一次針對性的消防疏散演練。

(六)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火警,并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七)按規定組織實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開展以消防站點、消防水源、消防道路為主要內容的公共消防設施達標創建活動,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九)按照《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建立一級專職消防隊或者二級專職消防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檢查、自我宣傳、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單位、居民樓院(小區)、村組和出租屋、“三小”場所等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及時清查占道經營,違章亂搭亂建、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亂搭亂接電氣線路、封閉疏散通道和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居住改生產、儲存等工業用途和其它商業用途),破壞建筑結構等行為,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住人經營場所及時督促整改。

(三)加強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整合單位社區保安、重點崗位員工、物業管理人員、治安聯防隊員、社區工作人員、網格管理員、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多種力量資源,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分時段優化人員編組,分區域設置消防器材,明確職責分工,每月至少開展以一次技能培訓和消防演練,確保發生火災及時到場處置。

(四)督促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筑業主和使用人落實消防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建立重點人員臺賬,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等重點人員的用火用電用氣監護。

(五)配備專兼職消防宣傳員,在居民活動場所、辦公區等區域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專欄,依托社區服務中心、農村文化室,建設消防教育體驗活動室,每月組織居民群眾參加消防教育和滅火逃生體驗。

(六)維護保養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整好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督促、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建立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四)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對監管單位開展有針對性地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的重點單位實施監管,每半年檢查不少于1次。

(六)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練。

(七)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監督檢查監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八)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落實消防工作職能,督促下屬派出所負責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決定涉及拘留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協助開展火災事故和放火嫌疑案件的調查處理,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查處、清拖小區外圍道路、小區出入口與市政道路連接處車輛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和圈占市政消火栓的行為,協助清拖小區內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和圈占室外消火栓的車輛。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和安全評估,向本級政府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指導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開展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安全檢查工作,根據執法改革進程,調整消防安全檢查模式。

(三)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形式開展監督抽查。

(四)根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五)公開執法依據、權限、程序、期限和消防技術標準,受理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消防咨詢服務。

(六)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和消防產品監督工作。

(七)對在實施監督檢查或核查舉報投訴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依法對危險部位或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八)參與編制城鄉消防專項規劃。

(九)在檢查中發現城鄉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十)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承擔火災撲救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每季度至少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和專職消防隊開展一次業務指導。

(十三)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協助做好重大項目的前期消防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

(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府年度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予以立項。

(三)將消防綜合監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內容。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消防安全的建設項目核準和備案。

(五)負責對糧食倉儲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單位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在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

(二)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對工業、信息化領域重大消防安全技術研究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給予支持,積極推進消防宣傳教育信息化,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運用,促進企業本身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三)負責通信業、無線電設施建設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導電子信息、信息化和軟件服務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銷售(儲存環節)的消防監督管理;將消防工作內容納入工業園區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四)依法負責本系統、領域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加強質量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把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義務教育、教學、培訓內容。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師資格及教育系統工作人員上崗必要條件。

(三)組織、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知識的教育、教學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年組織對學校消防安全教育情況開展考核。

(四)鼓勵高等學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

(五)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六)做好學校及校內外午托和其它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督促單位落實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不斷提高利用科學技術抗御火災的水平。

(二)加強火災科學與消防工程、災害防控基礎理論研究,配合指導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科研及成果轉化應用。

(三)加強高層、地下建筑和軌道交通等防火、滅火救援技術與裝備和消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發,協助推進消防救援裝備向通用化、系列化、標準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督促宗教教職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規范宗教教職人員集中住宿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三)對教務活動、宗教活動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社會福利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督促和監督養老院、福利院、光榮院、救助管理站等城鄉社會福利機構、救助機構和殯葬事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和參與對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督促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消防安全自律組織。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指導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部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除中央、省財政負擔的經費外,地方消防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救援隊伍保障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晉升、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技工院校教育教學內容,做好相關工種的安全培訓工作,提高職業技能人才消防安全素質。

(三)組織實施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對其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指導協調配置地方消防人員編制,指導、規范、檢查、監督勞動合同制消防員的招聘、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及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要求,負責對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培訓中心、應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設用地審批。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并將消防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三)負責城市消防車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車取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確保與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統籌全市“三舊”改造工作,把城市消防車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車取水設施的納入統一規劃改造范圍,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參與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核設施及放射性物品處置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標準規范,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溫材料,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筑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三)規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行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隱患;指導和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管理范圍內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并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四)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管,確保安全措施落實。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督促交通從業單位、機動車維修行業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二)排查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消防安全隱患。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培訓考核內容,作為資質認定條件,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五)負責組織對碼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協助做好重大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確保消防供水。

(二)負責水利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工作規定,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進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三)協助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與城市(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給水管網同規劃、同設計、同建設、同驗收工作,協助提高保障轄區市政消火栓的建有率和完好率。

第三十二條 商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在市場運行、商品流通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按照職能指導職責范圍內批發、零售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開展餐飲、住宿、家政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相關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在商業網點規劃、政策法規等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文化、廣播電視、旅游和體育等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公共文化服務、公共娛樂場所、網吧、營業性演出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印刷單位、公共文化設施的消防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對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落實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防火檢查。

(三)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四)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

(五)依法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出版社、印刷社、報社消防安全工作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六)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制作、出版、播出機構,制作、出版、播出消防安全節目。

(七)制定消防宣傳計劃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公益宣傳,大力支持、引導出版優秀、經典的消防作品,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教育。

(八)利用新聞媒體、出版機構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曝光和輿論監督。

(九)負責大型體育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體育場館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排查場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跟蹤落實整改。

(十)督促指導文物和博物場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旅游景區(點)、星級酒店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參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

十二)把消防知識納入旅游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等級評定的培訓、考核和認定內容。

(十三)把消防安全納入旅游發展規劃。

(十四)將消防安全納入星級評定和旅游經營單位的定點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內容。

(十五)將消防安全納入對旅游單位的審查、審定內容。

(十六)把消防知識納入旅游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等級評定的培訓、考核和認定內容。

(十七)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消防安全信息和咨詢服務。

(十八)將消防安全納入景區安全風險評估內容。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和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培訓納入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執業許可和相關醫療崗位培訓考核范圍。

(三)協調火災事故等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四)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綠色就醫通道。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定期檢查、檢測以及維護保養工作,協調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三)將消防安全納入所屬企業負責人教育培訓、考核任用范疇和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考核范圍,落實考核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本系統履行登記注冊職責,依法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前置許可,不予登記。

(二)組織指導對各類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商事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并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相關規定,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三)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行為,依法開展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違法行為。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五)依法參與因特種設備引發的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六)把生產環節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納入工作職責,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抽查,依法開展打擊生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并把抽查結果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七)依法查處生產環節違反質量、標準化和計量法律法規的涉及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負責對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內的具有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內容。

(二)在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納入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范圍。

(三)負責農業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構建規范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標準化生產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職責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儲存等生產過程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承擔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工作,按權限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

(三)負責對非煤礦山、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消防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對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進行查處

(四)把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非煤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評價范圍。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未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劃審批情況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二)對城市內占道經營、亂堆亂放堵塞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違法行為進行清理。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以及糞便、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廢棄物等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開展餐飲行業油煙治理工作。

(四)負責燃氣等公用事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城鎮民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條 銀行保險監督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對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辦公場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管理,督促指導建立消防安全自律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評估和自檢自查工作。

(二)負責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工作,督促指導相關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四十一條 供電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線路及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

(三)將供電設施、線路及電氣設備的消防安全納入對電力企業和用戶用電的監督檢查范圍,對未經批準搭建的違章建筑不得辦理用電申請,不得非法提供用電。

(四)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以及重大滅火搶險救援工作的消防用電。

(五)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條 郵政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監管。

(二)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郵寄危險化學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物流行業倉儲及電子商務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四十三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全市電信運營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電信運營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按照規定建設或經專線、建立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第四章  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四)加強消防工作組織建設,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單位各類人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事項,公眾聚集場所每半年開展一次培訓。

(六)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自我評價制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對本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七)核對消防產品供貨來源,保障消防產品質量。

(八)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工作時間應當不大于8小時,操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九)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一)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企業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

(十二)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十三)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十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四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達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主動向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應在1個月內通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予以更新。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消防檔案,并將消防檔案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四)實行每月防火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檢查檔案,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在營業或開學期間,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兩次。

(六)定期組織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定期清洗設置的油煙道;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七)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參加消防職業資格培訓,并取得相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九)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成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十)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四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實施更加嚴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二)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辦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三)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四)建立專門的消防安全巡查隊伍,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器材裝備,明確專職或者兼職值班人員,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科技手段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實行實時監控。

(五)會堂、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體育場館在承辦會議、演出、展覽、體育比賽等活動期間開展不間斷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災高危單位在生產、經營時間內開展間隔不超過2小時的防火巡查,生產、經營結束后兩小時內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四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加強物業服務公共區域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將電動車火災防范納入日常工作范疇,加強對居民樓院電動車存放、充電管理,發現電動車停放、充電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四十八條 有關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四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12月份組織完成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全年消防工作進行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級組織考核前完成本級對下一級政府的考核工作。

在重要節假日或重要活動期間,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下一級政府或有關行業部門下發工作提醒函,督促加強特殊時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考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考核結果上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經政府審定后,由人民政府向被考核的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十三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和支持上優先予以考慮,對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檔次的先進單位,要給予相應的獎勵(不發放獎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經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檔次的先進個人要予以相應的獎勵,并作為晉升提拔的參考。

第五十五條 對未及時排查治理重大火災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消防安全工作任務、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以書面形式通報,限期整改。

對受到通報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重大,或者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排名比較靠后的地區,由相應的上一級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對其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消防工作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幫助分析原因,掛牌督辦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提到社會單位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責任參照本規定中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一)經營、使用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使用建筑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

第五十八條 清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參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清府辦〔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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