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清遠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清遠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現場指揮部
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4 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2.5 專家組
2.6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7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2 信息報告
3.3 事故評估
3.4 應急響應
3.5 信息發布
3.6 后期處置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醫療保障
4.5 信息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傳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6.2 跨省、市、縣(市、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6.3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6.4 預案的實施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和響應規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我市正常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處置,適用于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科學評估,依法處置。依靠科學,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及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應對的責任、程序和要求,確保應急處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成立清遠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審核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食安辦主要負責同志,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委外辦,市委臺港澳辦,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林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清遠海關,清遠銀保監分局。
2.2 現場指揮部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F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F場指揮官和副指揮官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定。
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安辦,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食安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檢查督促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向省食安辦、市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采訪;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要及時進行指導。
2.5 專家組
市食安辦牽頭成立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6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指導協調制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新聞信息發布工作方案;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
(2)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網絡輿情的監管、引導,指導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收集,預判網絡輿情,開展新聞發布的網絡傳播,及時開展網評工作。
(4)市委外辦: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外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
(5)市委臺港澳辦: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臺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處置。
(6)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儲備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食品安全相關較大投資項目,并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封存可能導致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糧食,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糧食依法進行處理。
(7)市教育局:負責協助對學校(不含技工學校)、幼兒園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8)市科技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支撐體系,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術支持。
(9)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保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供給。
(10)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11)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受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響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協助開展福利機構(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等)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工作。
(12)市司法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司法行政機關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1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及時到位,協助監督應急經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技工學校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造成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置;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16)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堂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根據需要參與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17)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18)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因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負責食用水產品生產環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風險評估,組織開展相關檢測,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水產品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19)市商務局:負責協助做好涉及農貿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0)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置。
(21)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組織開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提供食品安全標準解釋;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
(2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各地區各部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環節發生的食品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安全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吊銷事故責任者的營業執照和涉及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4)市食安辦: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成員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應急處置和責任調查等;發布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組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處置體系及人員隊伍建設。
(25)市林業局:負責對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在馴養繁殖、出售或經營加工產品環節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6)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對無證流動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做好燃氣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27)清遠海關: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調查處理,負責對因進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相關檢測,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開展相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8)清遠銀保監分局:負責督促市內各保險機構及時開展食品安全相關保險理賠,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7 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咨詢組7個工作組。各工作組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1)綜合協調組
由市食安辦牽頭,事故涉及的縣(市、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協助市應急指揮部指揮事故現場處置,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有關事項,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會議和報告事故信息等工作。
(2)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制定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
(3)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及其他監管部門,或由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危害控制組
依據事故的性質確定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5)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治安管理,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會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并采取適當方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咨詢組
由市食安辦牽頭組織相關方面專家,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市衛生健康局會同市有關單位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制訂并實施我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以及相應的檢驗檢測任務,由市衛生健康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所屬技術機構承擔。
市衛生健康局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及時通報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清遠海關等相關部門,并按有關規定報告市政府和省衛生健康部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清遠海關等相關部門收到市衛生健康局通報的風險隱患信息后,應盡快排查,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及時作出相應的預警,并報市食安辦備案,必要時由市食安辦報請上級部門統一發布預警信息。
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清遠海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各監管環節食品安全監測,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市衛生健康局,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信息報告
根據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市食安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體系。
3.2.1 信息來源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報告;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醫療機構報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抽檢信息;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監測信息;經核實的公眾舉報或投訴;經核實的媒體報道;上級部門、其他地區或港澳地區通報等。
3.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1)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單位,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縣(市、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要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要及時通報同級食安辦。
(4)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或投訴,經初步核實后,要在2小時內通報同級食安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
(5)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要在2小時內向該機構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市、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6)有關監管部門收到其他地區或港澳地區通報的事故信息,要及時通報市食安辦。
(7)市食安辦接到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和省食安辦,通報有關縣(市、區)食安辦。
3.2.3 報告內容和方式
事故發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者、臨床醫療機構、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個人報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涉及人數、已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等基本情況。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初報、續報和終結報告。初報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涉及人數(含傷亡人數)、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等內容,以及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續報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報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終結報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一般采取傳真形式。報送信息時,可先通過電話、短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先行報告事件主要情況,稍后及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告時應確保信息核收無誤。涉密信息的報告按保密有關規定處理。
3.3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級別,將相關情況報同級食安辦,由食安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4 應急響應
3.4.1 分級響應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險程度、范圍,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Ⅱ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Ⅲ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應急指揮部向有關成員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有關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和指揮部有關指令做好事故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Ⅳ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縣(市、區)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進行處置。市食安辦及時跟進事故發生趨勢和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員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支持和監督。
3.4.2 現場處置
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市有關部門或工作組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
(1)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應在接報后組織進行先期處置,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判定屬于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縣(市、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處置,并按規定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3)經綜合分析和判斷,確定為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辦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
(4)在啟動本預案后,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啟動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咨詢組等處置小組的工作。各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5)其他有關單位依據職責分工,作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3.4.3 社會動員
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情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4.4 應急響應調整和終止
(1)級別提升:當已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達到Ⅱ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市應急指揮部應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提升響應級別的建議。
(2)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降低到Ⅳ級應急響應標準時,市應急指揮部降低應急響應級別,并交事發地的縣(市、區)政府指揮處置。
(3)應急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應急響應的,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現,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3.5 信息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參與事故處置的相關單位及宣傳部門,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新聞信息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公眾發布較大級別事故處置信息。
重大、特別重大食品事故處置信息由省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
3.6 后期處置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所需費用。
3.6.1 銷毀污染物
事發地相關監管部門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溯、銷毀確認受到污染的相關食品、原料產品、食品接觸材料等,并將相關清單逐級上報至市應急指揮部。
3.6.2 保險理賠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3.6.3 總結評估
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類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市政府。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專家庫,為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
4.2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 物資保障
各有關單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
4.4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醫療救治體系,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4.5 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體系,實現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各級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救援單位應保持通信暢通。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報告渠道,確保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食安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傳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相關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源性疾?。?/span>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2 跨省、市、縣(市、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1)市內跨縣(市、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肇事者所在地與事故發生地跨轄區的,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單位所在地(即肇事者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牽頭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并牽頭匯總上報調查和處置情況,其他涉及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配合開展相關調查,相關調查處置情況應及時通報牽頭負責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2)跨省或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對于肇事地在省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我市救治情況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肇事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6.3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清遠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市食安辦負責解釋。應急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各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清遠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和響應規定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和響應規定
級別 | 標準 | 響應級別 |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 國務院啟動Ⅰ級響應 |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級人民政府啟動Ⅱ級響應 |
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級人民政府啟動Ⅲ級響應 |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縣級人民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