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七屆第4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和疏通北江流域河道環境,減少“三無”船舶對防洪和水體環境的影響,消除水上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市水上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粵府辦〔2014〕28號)和《關于在全省江河湖庫全面開展“五清”專項行動的動員令》(廣東省總河長第1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嚴格執法,將清理整治“三無”船舶作為我市落實《關于在全省江河湖庫全面開展“五清”專項行動的動員令》(2018年第1號廣東省總河長令)的重要內容之一,全面清理航行或停泊在我市水域內的“三無”船舶,確保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三無”船舶由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轉讓買賣,并納入鄉鎮(街道辦)安全生產監管范圍;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三無”船舶要依法查扣,責令限期整修或報廢,確保不再出現新的“三無”船舶,以維護通航安全和臨水作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整治范圍
我市河湖水域(包括北江、連江、滃江、潖江及相關水庫、湖泊)內航行或停泊的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相關生產許可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和水上浮動設施,包括鄉鎮農自用船舶,涉漁“三無”船舶(包含無證捕撈、垂釣及無證漁業養殖等輔助船舶),水上餐飲船,住家船,機修船,水上體育運動類船舶(包括摩托艇、水上單車、皮劃艇等),長期閑置船舶(包含采運砂船舶、客船、渡船等)。證照已過期的船舶和已注銷船舶登記證書的船舶,也納入我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范圍。
三、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領導,相關縣(市、區)政府和鎮(街道辦)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具體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全面負責本轄區內“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二)部門聯動。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嚴格執法監管,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開展“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形成市、縣、鎮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的工作格局,建立水陸聯動機制,全面開展“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類處理。
1.鄉鎮自用船: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民耕作必須的農自用船,進行登記造冊,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9年6月印發的《關于加強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納入規范管理。對于未按照文件要求錄入《清遠市鄉鎮自用船舶登記表》和簽訂《鄉鎮自用船舶安全責任保證書》的涉農自用船,責令整改,如逾期未整改進行全面清理。
鄉鎮自用船清理整治由市海事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上報資料。
2.涉漁船舶、旅游船、水上體育運動類船舶、機修船、采砂船: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相關生產許可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責令整改,如逾期未整改進行全面清理,由業主自行拖離上岸,并承諾簽訂不再未經許可的水域航行、停泊保證書。
涉漁船舶由市農業農村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旅游船、水上體育運動類船舶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機修船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采砂船由市水利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3.水上餐飲船: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相關生產許可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進行全面清理;停泊在我市河湖水域內,且具備資質的此類船舶,由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對船舶安全性能和營業執照等情況進行評估,如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且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的船舶,可自愿申請,拖帶至當地政府指定水域進行集中經營,有效期到期后進行清理拆解,拆解時不予補償;對于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船舶,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納入清理整治范圍,進行全面清理。
水上餐飲船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進行指導,并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4.住家船:進行全面清理,予以適當補助。對岸上有房或已作住房安置人員責令其上岸居住;對符合上岸安置要求,尚未申領安置補貼,且岸上無居住場所的人員由相關部門和當地政府予以適當安置補貼或提供廉租房。
住家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交通運輸局進行指導,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5.無法明確所有人的船舶:對登記過程中,對于在公共水域中的無主船舶,由縣(市、區)政府統一收集后登報公告,公告日期屆滿后,仍無人認領的,視為“無主”船舶,由屬地政府部門進行強制拆解。
無主船舶由市海事局進行指導,并收集匯總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資料。
(四)清理整治。積極引導、鼓勵“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對象(船舶所有人)對“三無”船舶進行自行清理和拆解。對清理整治公告要求的集中拆解期期間,自行拆解或交由地方政府統一拆解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如有必要可制定適當的補償標準;對清理整治公告要求的集中拆解期后尚未自行拆解或上繳地方政府拆解的,由地方政府進行強制拆解銷毀,并向船主收取相應拆解和拖帶費用。
四、組織機構
(一)成立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雷玉春 副市長
副 組 長:胡興桂 市政府副秘書長
張偉杰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溫偉沖 清遠海事局局長
成 員:邱澤軍 清城區區長
張仁建 清新區區長
肖勇科 英德市市長
鐘振平 連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蔡旭東 佛岡縣縣長
馮紅云 連山縣縣長
唐金文 連南縣縣長
廖敬華 陽山縣縣長
戚華海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 軍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
李 鵬 市公安局副局長
梁金鑒 市民政局局長
劉 鋒 市財政局局長
劉新茂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段 軍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徐金伙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黃國杰 市水利局局長
許廣勇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局長
黃永華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黎建華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劉 創 市信訪局局長
季 強 廣東省北江航道事務中心主任
陳松波 清遠供電局局長
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清遠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張偉杰兼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為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總畜牧獸醫師曾輝,清遠海事局副局長陳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建標,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副局長劉新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張本疆,市水利局四級調研員黃錫富。辦公室成員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抽調工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制定清遠“三無”船舶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協調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統籌監督推進整治工作,收集匯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報送的材料,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二)職責分工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直接責任單位,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轄區內“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內“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負責轄區“三無”船舶排查核實及其所有人的身份認定,登記造冊工作,建立臺帳和數據庫,列出“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名單并張榜公示,組織轄區內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三無”船舶的清理、取締、拆解工作,并負責報送整治材料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符合安置要求的水上船居民按照調查登記時住家船停泊地為屬地的管理原則,由屬地政府負責提供安置解決其住房難問題。
(2)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及輿情防控等工作。
(3)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做好從事涉漁作業(包括捕撈、垂釣、運送漁獲物)的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涉漁作業(包括捕撈、垂釣、運送漁獲物)的船舶清理整治方案;匯總各縣(市、區)開展涉漁“三無”船舶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組織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組織“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4)清遠海事局:指導各縣(市、區)海事主管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等違規違法航行行為;做好“三無”船舶整治中涉及拖帶時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匯總各縣(市、區)開展鄉鎮自用船舶和無主船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指導“三無”船舶身份認定,協助相關部門制定各類“三無”船舶處置流程;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5)市水利局:指導各縣(市、區) 水利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做好涉砂“三無”船舶排查登記,對閑置的證照齊全的涉砂船舶實施集中停放,統一管理;依法查處“三無”船舶、浮動設施非法采砂、違法侵占灘涂、阻礙行洪行為;匯總各縣(市、區)開展涉砂“三無”船舶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制定涉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方案;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各縣(市、區)相應部門配合當地政府做好“三無”機修船相關等“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制定“三無”機修船清理整治方案;匯總各縣(市、區)開展“三無”機修船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7)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各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登記、清理整治和管理工作;匯總各縣(市、區)開展住家船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依法查處“三無”船舶非法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禁止港口經營人為“三無”船舶裝卸貨物;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8)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指導各縣(市、區)文廣旅游體育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水上運動類“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匯總各縣(市、區)開展“三無”水上餐飲、旅游、水上體育運動類“三無”船舶舶相關整治資料,并撰寫總結;制定水上餐飲、旅游、水上體育運動類“三無”船舶清理整治方案;通過電視、電臺、報紙、新媒體等多渠道,開展“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宣傳、教育;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9)市公安局:指導各縣(市、區)公安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打擊防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涉水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10)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照權限,對違法經營的餐飲船等有關船舶行政許可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行業行政處理;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導各縣(市、區)民政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對船上居住困難人員在政策范圍內給予社會救助。
(12)市應急管理局:綜合指導清理整治時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應急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開展船舶消防合格情況檢查。
(13)市財政局:指導各縣(市、區)財政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經費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14)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廢水直排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未進行環保備案的餐飲船舶。
(15)市信訪局:負責接待或引導協調各地及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因整治行動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
(16)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各縣(市、區) 住建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負責做好已安排上岸安置住房的水上船居民情況調查登記;根據調查登記時住家船停泊地位置,對符合安置要求的水上船居民提供所在縣(市、區)的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其住房難問題。
(17)北江航道事務中心:配合開展“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和拖帶工作。
(18)清遠供電局:指導下級供電部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鎮(街道辦)政府做好“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對違法經營的餐飲船、機修船、住家船、采砂船、漁船等“三無”船舶,各級供電部門在接到正式的書面協助執行文件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供電部門應予以配合停電處理;參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的聯合執法工作。
六、整治時間和步驟
本次整治時間為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摸底階段(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
按屬地管理原則,各有關縣(市、區)政府根據市清理整治方案制定相應的“三無”船舶清理工作方案,縣級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方案要求指導鎮政府開展工作,以縣(市、區)政府為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和鎮(街道辦)政府按照船舶和浮動設施種類開展“三無”船舶全面徹底的摸底調查和按類型統一編號(例清城住1、清城機1等),明確各類型“三無”船舶的數量、停泊位置、大小、船主信息、聯系方式、許可情況及是否已領取上岸補貼及安排住房等,具體詳見《清遠市“三無”船舶調查登記表》。登記完成后,按照“一物一檔”的要求進行登記造冊,并填寫《清遠市“三無”船舶信息匯總表》。
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清理整治方案制定《XX縣(市、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三無船舶”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明確整治時間和要求,明確集中停泊和集中清理地點,要求“三無船舶”在政府清理整治行動前進行自行清理拆解。各相關單位和鎮(街道辦)政府要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將所在縣(市、區)“三無”船舶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和前期調查摸底情況進行公告張貼于各停泊點、水域所屬鎮政府公告欄。
各縣(市、區)政府要協調好新聞媒體,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新媒體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清理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當地電視臺播放。
(二)集中清理階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1.聯合執法。
由市相關部門對照各自職責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聯合檢查行動,排查違規作業船舶,并對檢查過程中的“三無”船舶進行扣留處理。
2.集中清理。
由縣(市、區)政府牽頭組織縣工信、公安、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海事、航道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將已簽訂交船協議的船舶和設施拖帶至政府指定的水域進行集中拆解,拆解的廢棄物上岸后統一集中回收或填埋。涉及的拖帶、拆解、填埋費用由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自行解決。
3.強制清除。
截止到2020年1月31日,業主可以自行對所屬船舶、設施進行拆解清理或簽訂交船協議交于政府部門清除,費用由各縣(市、區)政府承擔。2020年2月1日起,由縣(市、區)政府牽頭,縣各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對拒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的船舶和浮動設施進行強制拖離,并進行拆解,清除費用由業主負責承擔。
4.后續鞏固。
強制清除結束后,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各職能部門和鎮(街道辦)加強對相關水域的巡查,確保清理整治到位,防止“三無”船舶死灰復燃。
(三)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清遠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時總結清理整治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及時向市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清理整治情況。同時,研究制定長效監管措施,鞏固既往成果,嚴防“三無”船舶問題反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各有關單位和各地要充分認識此次“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縣(市、區)政府需成立縣級理清整治“三無”船舶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明確任務清單,逐項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按期完成我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任務。明確任務清單,逐項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按期完成我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任務。
(二)加強輿論宣傳,營造濃厚氛圍。各縣(市、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專項整治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濃厚輿論氛圍。要結合“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七進”活動,督促企業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通知》(粵委辦發電〔2018〕15號)各項要求和相關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自查、自糾、自改隱患問題,將“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真正深入到生產一線當中。要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力度,鼓勵群眾舉報“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線索,對每一起舉報都及時進行核查確認。
(三)強化協同辦公,合力推進整治。圍繞各階段清理整治要求,各相關部門要主動參與,建立聯絡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做到信息共享,采取“水上嚴查、停泊點堵”的方法,開展水上聯合檢查。已納入安全監管范圍并已發放臨時船牌的“三無”船舶以及其他已合法登記在冊的船舶,由當地鎮政府(街道辦)指定安全停泊點(應急避險點)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動。
(四)嚴格考核標準,提高工作實效。要結合落實《關于在全省江河湖庫全面開展“五清”專項行動的動員令》(2018年第1號廣東省總河長令),按照我市“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將監督檢查貫穿于清理整治工作的各個環節,嚴格按照清理整治工作時間節點要求督促落實,必要時予以通報。對“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不力、推諉扯皮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強化信息報送,總結工作經驗。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落實“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機制和信息報送制度,在時間節點前報送有關報表和總結。一是宣傳摸底階段(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結束后,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前將相關資料(含附件1《“三無”船舶調查登記表》、附件2《“三無”船舶調查信息匯總表》、每船3張照片(分別拍正面,背面和側面)附在附件1一個文件夾里,確保一船一檔)報送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二是集中清理階段(2019年12月1 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每個月(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31日)前,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報送附件3《清遠市整治清理“三無”船舶清理整治進度表》和整治小結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郵箱:qy3362364@163.com,下同)。三是總結評估階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于4月20日前將三無船舶清理情況總結報送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郵箱。4月30日前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形成總結上報市人民政府。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
許志剛,聯系電話:3218166,18922568791;
周彩杏,聯系電話:3362364,18922566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