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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各部門職權調整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時間:2018-08-17 08:17:52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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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政府

各部門職權調整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政府各部門職權調整目錄(2018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相關行政職權調整的后續工作,確保有關事項銜接順暢,并切實加強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抓好銜接落實工作

對下放或委托的事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市直有關部門要與各縣(市、區)承接部門完成調整事項的交接工作。對委托實施事項,委托實施期限暫定1年,期滿后市政府將根據實施效果評估情況決定是否延期,市直有關部門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與承接部門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事項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對實行執法重心下移到市縣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原則上市直有關部門不再直接實施,要將職能重心轉向加強對市縣屬地執法的規范管理的監督指導,并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處理。對明確職責的事項,按分工執行。對取消的事項,一律不得再行實施,并切實加強監管。

二、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直有關部門要將調整實施事項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要幫助各縣(市、區)承接部門做好協調銜接工作。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干部下基層蹲點等形式,加強對承接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基層承接能力。對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通過提供審批專用號章、提供加蓋審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為受委托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蹤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事項的監管,及時指出承接部門存在的問題。定期對實施工作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實施事項清單的建議。

三、承接部門要依法履職盡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將承接的市級行政職權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明確任務分工,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要加強對各相關部門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并按規定予以問責。各承接部門要主動配合市直有關部門做好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辦事,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切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對下放或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市政府相關部門備案。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效能。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日


清遠市政府各部門職權調整目錄(2018年版)

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編

2018年7月


統計表

序號

部門

強縣放權事項

取消事項

1

市發展改革局

8

2

2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11

 

3

市民族宗教局

2

 

4

市國土資源局

5

 

5

市民政局

2

 

6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

 

7

市教育局

1

 

8

市財政局

 

3

9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

 

10

市交通運輸局

24

 

11

市商務局

28

 

12

市農業局

13

3

13

市水務局

6

4

14

市衛生計生局

1

 

15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1

 

16

市安全監管局

1

 

17

市金融局

1

 

18

市人防辦

1

 

19

市公安消防局

1

 

20

市公路事務中心

5

 

合計

 

115

12


一、強縣放權事項(共115項)

序號

部門

職權類別

事項名稱

實施依據

調整

意見

承接

主體

備注

1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許可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基礎設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粵府辦〔2017〕58號)

下放

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清城區承接主體為清城區行政審批局)

2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2.《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二十六條: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委托單位建議取消該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委托業務,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3.《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第二十七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3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2.《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二十四條: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4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四)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2.《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二十五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一)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依照規定報送糧食經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蓄意虛報、瞞報、拒報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5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陳糧出庫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8號修訂)第四十五條:陳糧出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第二十七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發現出庫未經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的,處出庫糧食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陳化糧仍未按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出庫的,處出庫糧食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糧食經營者罰款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倒賣陳化糧或者不依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6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糧油倉儲單位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粵糧科儲〔2013〕24號)第五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備案。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成立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主管部門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7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條件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第二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8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處罰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區)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9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檢查

轄區范圍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銷售企業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第四條。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試點部門和地區縱向權責清單的通知》(粵府辦201615號)。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檢查

協助開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銷售許可企業年檢(轄區范圍內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資料中加具落實監管意見)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工委令第16號)第十六條。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十四條。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第二十六條。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試點部門和地區縱向權責清單的通知》(粵府辦201615號)。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1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處罰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四條第三款。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第二十二條。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三十二條。                                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2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1.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2.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3.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5.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8.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9.因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被取消安全生產許可的;10.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的;11.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12.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處儲存的;13.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14.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銷售企業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五條。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3.《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三十三條。                                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3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1.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2.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3.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4.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四十九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4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企業不再具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處罰。

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第二十八條。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5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或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隱瞞不報的處罰。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7號)第十九條。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6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五十二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7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十四條、第十九條。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8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到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十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19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行政處罰

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十一條。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1.縣(市)經信主管部門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涉及吊銷許可證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20

市民族宗教局

行政確認

清遠市散居少數民族中考考生身份確認。

1.《關于散居少數民族中小學升學予以適當降分照顧錄取的通知(清市教〔2005〕64號)2.關于印發《清遠市2018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實施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清招考委〔2018〕1號)

下放

縣(市、區)民族宗教主管部門

21

市民族宗教局

行政許可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五條: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導下,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具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條件后,辦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下放

縣(市、區)民族宗教主管部門

22

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許可

中央和省財政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81號)。3.《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197號)。4.《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支持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1〕186號)。5.《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驗收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2〕202號);6.《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3〕233號)。7.《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持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6〕95號)

下放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23

市國土資源局

其他管理事項

中央和省財政投資2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設計(實施)方案評審

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81號);2.《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和省級財政支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2〕69號);3.《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驗收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2〕202號);4.《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3〕149號);5.《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治理項目管理通知》 (粵國土資地環發〔2013〕233號);6.《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支持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地環發〔2016〕95號)

下放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24

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許可

小型生產規模非金屬固體礦山采礦權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條。2.《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條。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七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5.《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第一點。6.《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7.《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8.《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                                                   9.《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開采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開采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用的小型礦山由縣級或縣級市地礦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下放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25

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許可

小型生產規模非金屬固體礦山采礦權轉讓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條。2.《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條。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七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5.《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第一點。6.《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7.《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8.《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                                                 9.《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開采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開采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用的小型礦山由縣級或縣級市地礦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下放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26

市國土資源局

行政許可

小型生產規模非金屬固體礦山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條。2.《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條。3.《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七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五條。5.《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第一點。6.《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98號)。7.《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8.《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9.《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開采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開采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用的小型礦山由縣級或縣級市地礦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下放

1.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27

市民政局

行政許可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二級以下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第八、十條。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條。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5.《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第二條。

下放

縣(市、區)民政主管部門

*二級以下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的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事項下放給各縣(市、區)民政局,二級及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的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審批,由屬地民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28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其他管理事項

職業資格證書四級考核發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2.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制度,研究開發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發布職業技能培訓和配置信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和政策咨詢等服務。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的指導和服務,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發展信息和政策咨詢、技能考核鑒定、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等公共服務。

下放

英德、佛岡、連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29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行政許可

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設立核準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2001年)第十九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管理。設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下放

清城區城綜主管部門、佛岡縣住建主管部門

30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行政許可

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5年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2.《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7年)第十九條。 3.《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粵建設字〔2008〕24號)第三條。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31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2.《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擇優選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第六十九條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開通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2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五條。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七條。3.《廣東省公路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1號)。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粵府令第248號)。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3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在公路用地范圍設置非公路標志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四條。
2.《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2012年粵府令第172號)。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4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公路兩側設置廣告標牌設施審批

《廣東省公路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5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普通貨運經營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節貨運)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6號修改)第十二條。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35號)第八條。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6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修改)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2016年12月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 200)的規定執行;(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7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7號《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8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51號《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下放

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明確區級權限

39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11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第33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3.《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19條:“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第20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送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收到審查意見后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放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縣級權限。2.按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公路和水運港口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號)分工

40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11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第33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3.《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19條:“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第20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送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收到審查意見后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審查。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放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縣級權限。2.按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公路和水運港口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號)分工

41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1.交通部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6條: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2.《廣東省交通廳轉發交通部關于簡化公路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一、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審批公路建設項目。國道主干線、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竣工驗收由交通部負責組織審批;其他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批。3.《港口法》第十九條:港口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航道及其設施,必須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5.《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決定下放實施的審批事項第22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或核準的港口設施和航道及其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6.《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轉發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下放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交基函〔2014〕1926 號)一、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組織落實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工作。按照《通知》及有關規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下放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縣級權限。2.按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公路和水運港口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號)分工

42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公路建設項目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下放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縣管公路。2.按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公路和水運港口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號)分工

43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簡化政府投資公路和水運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粵發改交通函〔2014〕2414)。4.《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明確政府投資普通公路和水運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 》(粵交規〔2014〕138號)。 5.《廣東省第一批擴大縣級政府管理權限事項目錄》(2005年粵府令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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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縣鄉公路。2.按清遠市交通運輸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明確公路和水運港口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清市交〔2018〕179號)分工

44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包車經營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八、十、十一、四十九條。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第六次修正)第十、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二、五十一、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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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45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八、十、十一、五十條。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第六次修正)第十、十二、十四、十九、六十二條。3.《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3號)第五、七、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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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46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核發(經營區域為清遠市的)〕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2.《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巡游車核發《道路運輸證》,向符合條件的網約車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下統稱營運證)。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第60號)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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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7

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

占用、挖掘市管公路審批(國、省、縣、鄉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3.交通部令《路政管理規定》第18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4.《路政管理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5.《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下放實施第3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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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8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政府投資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審查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年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保留目錄第137項:“項目名稱: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三、......(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簡化政府投資公路和水運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粵發改交通函20142414號):“......一、國、省道新改建項目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計劃(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納入經批準的近期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國道、跨地級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余省道新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二、國、省道路面改造項目  對于不新增項目建設用地的國道、省道路面改造項目,不再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國道、省道路面改造計劃,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四、水運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計劃,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納入經批準的近期建設計劃的項目,除需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4.《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修訂政府投資項目普運公路和水運項目報批流程和分級審批權限的通知》(粵交規〔2018〕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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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49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政府投資的交通運輸建設項目造價監督和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及決算審查。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年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保留目錄第137項:“項目名稱:公路、水運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   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三、......(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簡化政府投資公路和水運項目審批程序的通知》(粵發改交通函20142414號):“......一、國、省道新改建項目  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計劃(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納入經批準的近期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國道、跨地級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余省道新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二、國、省道路面改造項目  對于不新增項目建設用地的國道、省道路面改造項目,不再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國道、省道路面改造計劃,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四、水運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計劃,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納入經批準的近期建設計劃的項目,除需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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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區、連州、佛岡、連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0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公路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審批

1.《廣東省公路條例》(2012年7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修正)第十三條:試運營期滿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申報審批工作;2.《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第十六條第三點: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3.《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交財發〔2000〕207號)第四條: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沒有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的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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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區、連州、佛岡、連山、陽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1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依法處理扣留的車輛、工具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593號)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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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2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五條: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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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3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根據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1.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2. 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清遠市公路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清機編〔20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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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4

市交通運輸局

其他管理事項

疏浚作業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認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二十一條: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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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權限

55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2.《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清辦發〔20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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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動物防疫機構

56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對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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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57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擬訂本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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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58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優良畜禽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推廣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 第三十八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農民提供畜禽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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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59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動物防疫、防疫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獸藥殘留監督、飼料質量安全監督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清遠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清機編發〔201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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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60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由《廣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中規定四級(縣級)響應的應急處理

《廣東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2006年印發)2.4.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3.3.1(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4.2.1(3)a項: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b項: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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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及動監、疫控、執法部門

61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對本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進行監督執法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修訂)第五十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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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62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獸藥GSP(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許可監督

1.《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3號)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獸藥經營企業均應達到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的要求;2.《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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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3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修訂)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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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4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7號)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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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動物檢疫主管部門

65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

《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4號)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獸藥殘留檢測結果,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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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農產品檢測中心

66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鄉村獸醫登記備案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2.《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農業部令第17號)第六條國家實行鄉村獸醫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鄉村獸醫登記:(一)取得中等以上獸醫、畜牧(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水產養殖專業學歷的;(二)取得中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員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三)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連續5年以上的;(四)經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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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67

市農業局

其他管理事項

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50號)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確保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藥品、設施設備和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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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動物疫控中心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68

市水務局

其他管理事項

負責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1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條:未經驗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條: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市、縣(區)、鄉(鎮)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多(鎮)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意見》(粵水建管〔2015〕77號)第六條:山區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邀請同級財政部門共同主持或參加驗收會議,竣工驗收結果報省財政廳、水利廳。

委托

1.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2.不含清城區

69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清新區范圍內)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2號)第五條第三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第七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2.《清遠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清府辦〔2013〕51號)第四條: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物價、城鄉規劃、城市綜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3項: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實施機構: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下放

清新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70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市級權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并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第2、3項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核”、“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批”兩項合并,合并后的項目名稱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71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受理范圍“規模1000千瓦及以上至2000千瓦水電站工程”)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2項:)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管理有關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3.《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2010年11月16日公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小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一)裝機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地級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裝機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裝機2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水電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新建小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權限執行。附屬水庫庫容達到或者超過1000萬立方米的小水電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水庫庫容的大小,按照同等規模的水庫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批。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72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45項:裝機2000-5000千瓦且附屬水庫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電站技術改造、中型機電排灌工程、中型灌區(1-30萬畝)改造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委托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73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市級權限)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152號)第五條第三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第七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2.《清遠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清府辦〔2013〕51號)第四條: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物價、城鄉規劃、城市綜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3項: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實施機構: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委托

清城區行政審批局

委托審批范圍是清城區洲心、橫荷街辦轄區。

74

市衛生計生局

行政許可

縣(市、區)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核發

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提出的“依法有序、于事方便”、“該放則放,能放則放”原則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提出的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精神。

委托

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

市直醫療機構保留由市核發

75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行政許可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零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1984年9月20日公布;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第十六條第一款: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2002年8月4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藥品零售企業認證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移送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認證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者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112項: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下放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6

市安全監管局

其他管理事項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加油站)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2016年6月3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年1月26日公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修訂,2011年3月2日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委托

英德市、清城區、連山縣安監主管部門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加油站企業)

77

市金融局

行政許可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審批

1.《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2.《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第十五、十六、五十條2.《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78

市人防辦

行政許可

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9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以上的9層以下民用建筑,但因地質、施工等客觀原因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時修建的,經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設經費。

2.《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115項)第108項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 地級以上市政府。                                                                            

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通知》(清府〔2018〕2號)第十五條,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兼顧建設人防工程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易地建設方式。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清新區人防辦

79

市公安消防局

行政許可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含備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修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號修訂)第十三、十四條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委托

清新區公安消防大隊

80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承擔公路、橋梁、隧道等的養護工作量核定和經費核撥等工作

對口省公路局開展相關工作,《關于印發清遠市公路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清機編〔2011〕12號)

下放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連山公路局

縣級權限

81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組織實施路產路權管理,承擔路產登記工作

對口省公路局開展相關工作,《關于印發清遠市公路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清機編〔2011〕12號)

下放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連山公路局

縣級權限

82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調查、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以及公路賠(補)償復核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593號)第七十一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2.《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3.對口省公路局開展相關工作,《關于印發清遠市公路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清機編〔2011〕12號)

下放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公路局

縣級權限

83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協調處理公路路政案件的應訴

對口省公路局開展相關工作,《關于印發清遠市公路管理局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清機編〔2011〕12號)

下放

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公路局

縣級權限

84

市公路事務中心

其他管理事項

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中央和省級資金的監管和績效評價

1.《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2.《關于省級部門預算單位開展財政支出項目自我績效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評〔2004〕15號)3.《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到期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評〔2004〕7號)等

委托

清新區、英德市、連山縣公路局

1.縣級權限  2.保留市公路事務中心對相關資金的監管職能。

85

市商務局

行政許可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屬市級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年修正)第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6年修正)第五、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第八條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16第3號令)6.《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22號》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第六、七、十四條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第六、七、八、十一條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第七條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考核制度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4號)1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12.《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13.《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府〔2004〕126號)

委托

清遠民族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86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未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的;未按照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的,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87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未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未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88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商品現貨市場未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出現市場風險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89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未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強資金管理力度的;市場經營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0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發布虛假信息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1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未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八條 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2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3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者未按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的處罰。

1.《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2.《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4〕7號)明確該處罰實行重心下移,由市縣實施屬地執法。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1.其中涉及吊銷許可或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罰仍由發證或認定機關實施。
2.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4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或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5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未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未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的;未經供應商授權或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 )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96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經銷商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的,經銷商銷售汽車時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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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七條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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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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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1.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未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的;2.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未及時通知消費者,未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的;3.供應商、承擔“三包” 責任的經銷商未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的。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 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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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的處罰:(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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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未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未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的;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未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應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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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六條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3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的,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未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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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未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的,未簽訂銷售合同的,未在交易完畢后及時如實開具銷售發票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在交易完畢后及時如實開具銷售發票。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5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經銷商未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的,未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的,未以公告、服務手冊、合同等形式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流程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可以公告、服務手冊、合同等形式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流程等。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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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經銷商未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7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供應商、經銷商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未通過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的,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未完成信息更新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分別通過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8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經銷商未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的,未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處罰。

1.《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二十八條 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09

市商務局

行政強制

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營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1.《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2006年商務部令第7號)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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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市商務局

行政檢查

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1.《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2006年商務部令第7號)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對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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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商務部令第9號)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三)收費項目和標準;(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112

市商務局

行政處罰

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1.《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2006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2.根據《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第七條,由縣(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

實行執法重心下移,由縣(市)實施屬地執法,市負責規范管理、監督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

清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清新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陽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英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佛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連南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經濟發展促進局

市轄區以市實施為主,清城區、清新區輔助執法

113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行政許可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冠縣(市、區)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條。2.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六、第七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此事項為相關聯的許可事項,為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實行分級對應審批和監管。

明確

職責

各縣(市、區)人社部門

冠“清遠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仍由市人社局審批和監管。

114

市教育局

行政許可

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機構審批(冠縣(市、區)名稱的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十一條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2009年)第八條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粵府令第142號)                   4.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六、第七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此事項為相關聯的許可事項,為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實行分級對應審批和監管。

明確

職責

各縣(市、區)教育局

冠“清遠市”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機構仍由市教育局審批和監管。

115

市民政局

行政許可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冠縣(市、區)名稱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第八、十條。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條。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5.《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第二條。6.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六、第七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此事項為相關聯的許可事項,為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實行分級對應審批和監管。

明確

職責

各縣(市、區)民政局

冠“清遠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仍由市民政局審批和監管。

二、取消事項(共12項)

序號

部門

職權類別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調整內容

調整理由

1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許可

市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企業投資區域公共交通項目、企業投資區域排水管網項目、企業投資區域環衛設施項目、企業投資污水處理項目、企業投資加氣站(庫)及其配套設施項目)

《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粵發改規〔2017〕10號)

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

根據省最新投資項目目錄取消。

2

市發展改革局

行政許可

市管權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粵發改規〔2017〕10號)

取消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根據省最新投資項目目錄取消。

3

市財政局

行政給付

種糧直補資金撥付

1.《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第十五條: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未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2.《廣東省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暫行辦法》(粵府辦〔2004〕42號)第七條:種糧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當地農業發展銀行(或代理行)設立種糧直補資金專戶,各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種糧直補資金專戶。對種糧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二)省農業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對各市申報的種糧直補情況進行審核,核定省對各市的補貼金額。省財政部門對省農業部門提供的省對各市的補貼金額進行審核后,一次性將省的補貼資金撥入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三)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上旬將省下撥的補貼資金和市本級應補貼各縣(市、區)的補貼資金,一次性撥入所屬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或代理行)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四)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中旬將上級財政安排下撥的補貼資金和本級應安排的補貼資金一次性撥入所屬各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第八條:種糧直補資金的兌付:下一年度3月底前,各鄉(鎮)財政所必須將省、市、縣(區)撥付的種糧直補資金,按核定的種糧農民補貼情況,從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種糧直補資金專戶中,分解存入每戶種糧農民在當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帳戶,種糧農民憑領取補貼通知和本人身份證到鄉(鎮)財政所簽名領取存折。種糧補貼不得由村集體集中代領或轉付。農民補貼的兌付和農業稅的征收實行“繳歸繳、補歸補”的辦法,不得直接抵扣農業稅及 “一事一議”籌資款。

從2016年起,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調整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農〔2016〕213號 )取消。

4

市財政局

行政給付

農資綜合補貼撥付

1.《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第十五條: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賬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未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準要適當降低,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收支情況審定。超過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2.《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建〔2009〕492號)第十條。

從2016年起,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調整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農〔2016〕213號 )取消。

5

市財政局

行政許可

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依照前款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2005年財政部令第28號)第五條:先行回收投資的審批機構為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機關。3.《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省政府決定下放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第14項:市、縣工商機關登記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下放至地級以上市政府

取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職能

根據《關于取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職能的通知》(粵財工〔2017〕95號)取消。

6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3.《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號)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4.《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序號12”:取消審批后,水利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取水許可”。2.在取水許可環節,對水資源論證進行把關,強化取水許可管理。3.加強對建設項目用水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反規定利用水資源的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有關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名錄“序號12”的要求。

7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十四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體報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3.《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8號)第二十三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審查機構在審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水土保持設施設計內容并征求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意見。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主體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不予批準。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生產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取消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有關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名錄“序號38”的要求。

8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審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3.《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1988年6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取消“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審核”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170項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粵府[2016]105號》有關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名錄“序號69”的要求。

9

市水務局

行政許可

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1988年6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8號,1991年3月22日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取消“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有關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名錄“序號13”、“序號39”的要求。

10

市農業局

行政許可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04號)第八條、第二十八條;《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4年第38號修訂)第十一條。

取消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

11

市農業局

行政許可

省管權限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游的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省政府令2012年第169號)。

取消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

12

市農業局

行政許可

運輸國家一、二級及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79號)。

停止審批

根據《農業部關于貫徹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 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17〕7號)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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