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1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清遠市禁止、限制
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
有效期的通知
清府函〔2024〕3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修訂),市應急管理局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下簡稱《目錄》)進行了梳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現決定繼續施行該《目錄》,施行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8月1日。在繼續施行期間,該文件如有修改或廢止,將另行通知。
附件: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號)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