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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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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

“門前三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函〔2020〕1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清遠市“門前三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優化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清遠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門前三包”工作。

城市建成區具體范圍應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責任主體對責任區域內的衛生、綠化和秩序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門前三包”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門前三包”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責任主體“門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社區居委會協助做好“門前三包”的宣傳動員和日常巡查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財政、工信、教育、住建、交通、衛健、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門前三包”的宣傳引導工作,增強全社會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門前三包”責任制,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門前三包”工作的良好氛圍,并對違反“門前三包”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門口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港口、公共停車泊位等公共場所由管理人負責;

(三)商品交易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賓館、飯店、展覽展銷、攤檔等場所,由該場所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筑紅線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由本單位負責;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和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整治土地、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根據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下列區域為責任主體的“門前三包”責任區域:

(一)責任主體使用的臨街地塊;

(二)責任主體所有或者使用的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

(三)責任主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筑物的臨街門口及其兩側建(構)筑物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

(四)集貿市場、建筑工地、住宅小區、停車場等責任區域和已劃定建筑紅線的責任區域,按照批準或者規定的范圍執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每個責任主體進行實地摸排調查,了解各責任主體的經營面積、業態以及需求等具體情況,并對各責任主體的“門前三包”責任區域進行詳細測量和合理劃分。

按照第一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區域或者公共設施,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責任主體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包含但不限于責任主體、負責人、責任區域、具體責任和權利、考核標準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責任區域應當有清晰的四至示意圖,明確責任區域的邊界以及橫、縱、立向的長度。

第十條 責任主體應當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懸掛“門前三包”責任牌。

責任牌應當包含但不限于負責人、責任區域、具體責任和權利等內容。責任主體或者負責人變更、責任牌破損或者字跡不清的,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進行更換。

“門前三包”責任牌樣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樣式統一制作。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應當在責任區域內履行下列責任:

(一)包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傾倒污水,不亂丟棄瓜皮果核、煙蒂紙屑,無蚊蠅滋生地,無渣土、廢棄物堆積等影響環境衛生的現象。

(二)包市容秩序:維護門前市容秩序,無亂停亂放車輛、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貼亂寫亂畫等影響市容秩序的行為。

(三)包綠化設施:門前路面無破損,無破壞照明、排水、排污等公用設施的行為;無占用綠地,無損壞苗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現象。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在責任區域內有權對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綠化保護和市容秩序的行為勸阻和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可報告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一)車輛亂停亂放或者未按規定停放;

(二)隨意丟棄瓜皮果殼、煙蒂紙屑等;

(三)隨地吐痰、便溺;

(四)隨意傾倒裝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拉亂掛、亂貼亂寫亂畫;

(六)擅自損壞苗木花草、綠化設施、市政設施和環衛設施等;

(七)爭吵謾罵、遛狗不牽繩、臥椅睡覺或者占道打麻將、下棋、打牌等。

第十三條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處理機制,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的違反“門前三包”相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負責“門前三包”范圍內及周邊公共區域清掃保潔的環衛單位及環衛工人應當定時收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垃圾桶(箱)的垃圾,保障垃圾桶(箱)潔凈衛生。

第十五條 市政道路和園林綠化作業服務單位應當重視“門前三包”范圍內的道路和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及時修復破損道路設施,及時補種缺損的樹木花草,提升綠化美化效果。

郵政、電力、水務、電信、交通等公共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開展“門前三包”范圍內權屬公共設施的保潔和養護工作。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社區、分行業、分責任網格”的管理模式,加強“門前三包”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責任主體“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履行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應當責令責任主體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鼓勵社區督導隊、小區保安隊等自治力量加強對違反“門前三包”相關規定行為的勸導,敦促責任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互聯網+”智慧城市建設與發展,建立“門前三包”信息化管理平臺,通過手機軟件、網上平臺等信息化方式,進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制定考核方案。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納入年度文明單位評比、創文工作績效考核。

對考核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可以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獎勵;對考核成績突出的責任主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可以予以一定的資金獎勵;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應當及時督促改進,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門前三包”責任主體的摸排調查、責任履行情況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負責“門前三包”范圍內及周邊公共區域清掃保潔的環衛單位及環衛工人有權對責任主體的“門前三包”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環衛單位及環衛工人的日常監督情況納入考核指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公安部門的日常監督情況納入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投訴。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門前三包”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公眾號、網站等投訴舉報平臺,及時核查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門前三包”責任主體的信用檔案,將責任主體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在未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一)未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三)隨地吐痰、便溺的,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主要街道臨街的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裝飾裝修、搭建雨棚、遮陽蓬帳,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統一規范設置的,責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主要街道臨街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外立面、屋頂、陽臺、窗外、平臺、外走廊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在樹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電線桿、燈柱或者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的,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刻畫、涂寫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損壞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遛狗未束帶牽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九)違法占用廣場、人行道、綠化帶等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輛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綠地內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門前三包”責任主體或者其他人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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