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基本
農田保護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清遠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4日
清遠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的經濟激勵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和《關于開展市縣涉農資金整合優化試點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可緩解農業用地與建設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增加農保區農民收入,調動農民保護基本農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滿足我市為了人口和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保持經濟的持續、穩定、和諧發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新一輪鄉鎮清遠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基本農田。
第四條??基本農田補貼范圍為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且已依法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經依法批準被占用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不再納入補貼范圍。
第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為承擔基本農田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
第六條??基本農田保護省級補貼標準為30元/畝·年,市級補貼標準為1元/畝·年。
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應的補貼標準(不得低于1元/畝·年),并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七條??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籌措。
基本農田補貼資金在財政預算或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
第八條??基本農田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基本農田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護、農村土地整治整合等支出。
第九條??基本農田補貼安排發放條件:
(一)按規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鎮與村簽訂、村與村民小組簽訂、村民小組與農戶簽訂);?????
(二)依法保護和管理基本農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耕作和種植等農業生產;?????
(三)嚴格按規定使用上年度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第一年度除外);
(四)將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到田塊和承包農戶,記載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條??基本農田補貼資金撥付。
基本農田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撥付一次。每年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考核結束后,考核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將基本農田補貼申請報市國土資源局,待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確定后轉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撥付上一年度市級補助資金至各地區。 具體實施方式,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縣(市、區)國土部門會同財政、農業和水利部門每年9月份之前制定本地區上一年度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經本地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國土、財政、農業和水利部門備案和檢查。
第十一條??基本農田補貼資金使用監督制度。
(一)實行保護責任與保護補貼掛鉤。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好基本農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2.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3.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6個月的。
(二)各縣(市、區)將補貼資金納入預算,確保補貼資金到位。
(三)補貼資金實行統籌使用、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補貼資金的安排使用應實行公示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四)補貼資金撥付和管理及使用情況納入涉農資金整合優化試點的考核檢查。
(五)將基本農田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各縣(市、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范圍。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修訂通過之日起實行,有效期限為兩年。原《清遠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暫行辦法》(清國土資規保發〔2014〕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