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
意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粵府辦〔2009〕129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頒布后,我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了《清遠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意見》(清府辦〔2010〕4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秾嵤┮庖姟穼嵤┮詠恚擎偑毶优媱澤剟钫叩臍v史問題與現實問題絕大部分得到了統籌解決。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實施意見》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調整我市轄區內中央、省屬駐清單位的獎勵對象獎勵金發放方式
將《實施意見》第三點“資金承擔支付和發放方式”中規定的“3.全市范圍內中央、省屬單位的獎勵對象獎勵金按其財政供給渠道支付?!毙抻啚椤叭蟹秶鷥戎醒搿⑹賳挝坏莫剟顚ο?,其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含縣、市、區)辦理支付,每年所需資金納入戶籍所在地財政預算”。
對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發放獎勵金前達到規定年齡的,按本人達到規定年齡時的實際情況,由現戶籍地予以補發。
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1.由單位發放獎勵金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外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并將戶籍遷出我市的,按省《獎勵辦法》的規定,其獎勵金由現戶籍地發放。
2.清遠市外有單位人員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并將戶籍遷入我市的,按省《獎勵辦法》的規定,其獎勵金由現戶籍地發放。
3.清遠市內由單位發放獎勵金的新增對象,其戶籍在清遠市內發生變動的,其獎勵金由原單位發放。在執行《實施意見》期間因發生戶籍變動而停發獎勵金的,在本通知執行后,由原單位進行補發。
三、本通知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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