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16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
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
工程項目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關于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的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遠市關于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
小型工程項目的實施辦法》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清遠市關于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
農村小型工程項目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2277個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17〕55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的通知》(粵發改農經函〔2017〕6869號)、《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美麗鄉村2025”行動計劃〉的通知》(清委辦發電〔2018〕19號)、《中共清遠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省定貧困村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的通知》(清委農委〔2018〕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扶貧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發改農經函〔2018〕6699號)的精神要求,現就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帶頭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項目,并結合清遠農村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項目范圍
第二條 凡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單項100萬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及購買服務項目(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除外),技術要求不高、村民能夠自建、受惠對象直接、進村入戶的農村小型工程項目,積極推行由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帶頭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組織實施。禁止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使用資金分割工程。
第三條 項目類別包括按照清遠市“美麗鄉村2025”行動計劃要求完成的“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環境整治小型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農村道路(含村道、機耕路、巷道)、小型農田水利、農村沼氣、危舊房改造、分散化污水處理、移民后期扶持、垃圾處理等小型工程項目。不包括縣級及以上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
第三章 工程立項、申報、審核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的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將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納入規劃,優先進行立項,合理確定和布局農村小型工程項目。農村小型工程項目的選擇、申報和實施方案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投票確定。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的50%以上的村民贊同的項目方能逐級申報至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農業農村局審核。經審核后,由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農業農村局重點就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內容及規模、技術路線、投資概算、是否符合相關規劃和村民自建條件等進行審查。
第五條 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如需勘察設計的,受委托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要按照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健全設計文件的簽字、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并向項目承接人農民工匠做出詳細說明。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項目設計變更,并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實施主體及責任
第七條 以行政村為單位,可由村委會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各縣(市、區)也可根據本地實際實施,在自然村,自愿成立由村民會議民主選舉產生的項目建設理事會。村委會作為項目責任主體,負責選舉和監督理事會,協調建設條件、審查財務、制定落實項目管護制度等。理事會作為項目建設主體,一般由5-7人組成,成員原則上包括理事長、施工員、質管員、會計等,負責施工組織、材料采購、財務管理等。村內若無合適條件人選時,可由鄉鎮協助選派。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項目理事會。
第八條 項目實施可由自然村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優先選擇本行政村內農民工匠帶頭人承接。申請承接人超過實際承接需求時,可綜合考慮經驗能力、民主投票、排隊輪流、隨機抽取、通過農村“三資”監管平臺等多種方式公開確定承接方。
第九條 村委會和項目建設理事會要明確單位內部職責分工,加強工程管理,建設健全經費支付程序,根據進度,精心組織、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十條 村委會和項目建設理事會應該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及投資金額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或增減建設內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增減的,應編寫變更報告,說明變更的原因、變更內容及預算等,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局審批,同意后由發展改革局出具項目變更批復。
第十一條 村委會和項目建設理事會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項目承接人農民工匠違反工程設計的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十二條 村委會和項目建設理事會必須向項目承接人農民工匠提供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接人農民工匠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接受項目建設理事會和村委會、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于曾有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以及通過賄賂承攬工程等不良行為的農民工匠,取消其承接工程資格。
第五章 保障監管
第十四條 在項目選擇、實施方案編制、申報、建設各個階段,要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投資、補助標準、項目進展、支出明細、驗收質量、項目決算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和現場公布公示,接受村民代表大會和群眾監督。鎮(鄉、街道辦)政府、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市、區)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對項目規劃、申報、實施、資金使用、自建方式確定過程、物資采購、質檢、驗收、建后管護等進行全流程監督,建立完善審計、稽察、監督評估等制度,跟蹤問責,嚴禁暗箱操作,確保工程效益。
第十六條 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生產職責,積極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檢查,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章 項目結算
第十七條 根據本地具體情況以及項目特點,可實行報賬制,也可實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方式。
(一)實行報賬制的,須經村委會、鎮政府、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服務、質量監督等前期工作經費和管理費用,經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批準后納入工程建設投資,原則上應不突破投資的10%。
(二)實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方式的,應已完成縣(市、區)級驗收,方可按照補助標準、補助政策兌現補助資金,原則上補助比例不得高于工程造價的80%。
第十八條 強化對村民勞務工資的發放監督。村民勞務工資可憑發放名冊直接納入工程投資報賬,實行打卡發放。
第十九條 對村級項目工程實施前后加強影像資料采集對比,提高資金使用透明度。要嚴格按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同時,要預留10-20%的建設資金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行撥付,以防爛尾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出現。嚴格資金管理,使財經紀律成為不能碰的“高壓線”,嚴禁截留、擠占、滯留、挪用、虛假冒領建設資金。各級政府、村級組織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 財政投資的工程經驗收通過后,提供結算材料報鎮(區、街道)進行審核,并把審核結果送縣(市、區)財政局備案。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完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內容是否按照下達投資計劃全部完成;
(二)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規范及設計要求;
(三)資金管理是否規范;
(四)項目組織實施是否符合規定;
(五)項目完工資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二條 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完工后,由村委會和項目建設理事會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及格后,由村委會逐級上報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縣(市、區)級發改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如房屋建筑類住建部門參與;交通公路類交通部門參與等)等有關單位組成的工程驗收組對小型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實行項目工程質量“一票否決制”,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質量問題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設資金,不得通過驗收。驗收人員違規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的,要嚴肅追責。
第八章 建后管護
第二十三條 針對不同類型的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明確項目的所有權、使用權、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一)單個農戶受益項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歸農戶所有。
(二)多個農戶共同受益的項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歸村集體或合作社組織所有,并由理事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或組建使用者協會等方式,將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到實處,明確管護責任,實行經營權和管護權相統一。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在項目資金中計提管護經費。縣(市、區)作為新農村建設責任主體,應將管護經費納入預算安排。
第九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牽頭成立農村小型工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交通部門、住建部門、審計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加強組織領導,督促開展村民自建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鎮(鄉、街道辦)和村“兩委”組織建設,增強基層干部群眾的責任意識和廉潔意識。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