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各單位: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動信訪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運行,厘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現將《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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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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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
的主要法定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行政訴訟,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
(一)不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主席令第63號1996年)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2014年)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衛生部令第3號1989年)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當事人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出的沒收產品及責令停產的處罰決定必須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執行,逾期又不起訴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不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7號2014年)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藥品批發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2004年)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藥品GMP證書》核發、變更爭議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藥品委托生產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2004年)
第三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對藥品委托生產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自書面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發放《藥品委托生產批件》;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委托方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2014年)
第二十二條??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以及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受理生產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并發給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5.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核準爭議
法律依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7號2007年)
第十一條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并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藥品廣告,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對審查不合格的藥品廣告,應當作出不予核發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衛生部令第65號2009年)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器械廣告,發給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作出不予核發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國食品藥品監管市〔2005〕211號)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發給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同時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抄送同級廣告監督機關備案。對審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應當將審查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藥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2004年)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自書面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特殊藥品的購用、使用、經營和生產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2005年)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并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結合醫療機構遵守法律法規、《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按照本辦法關于設立醫療機構制劑室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在《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符合規定準予換證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換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自書面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發放《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委托配制批件》;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委托方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9.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2005年)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4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做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制劑批準文號,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再注冊申請后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再注冊的決定。準予再注冊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予以換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決定不予再注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2005年)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章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自書面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發放《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委托配制批件》;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委托方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批發、零售連鎖)爭議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1.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2014年)
第三十六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2014年)
第四十六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準予注冊,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說明書以附件形式發給申請人。對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2.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2004年)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發布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國食品藥品監管市〔2005〕480號)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予以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和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批,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進行現場驗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經驗收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并送達同意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
13.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爭議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2015年)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15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4.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爭議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5.藥品、藥用輔料、藥包材注冊審核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2007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6.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審批爭議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2015年)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15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2007年)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件、電話、互聯網、傳真等形式,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2015年)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法律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食品藥品監管辦〔2011〕505號)
第十條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二)無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或違法行為的;(三)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四)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構、承辦單位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投訴舉報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機構收到投訴舉報后應予統一編碼管理,專人負責,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并說明理由;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協調、審查、反饋等環節,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全部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投訴舉報承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和有關投訴舉報機構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席令第7號2013年)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復查(復核、復審、復檢)
復查(復核、復審、復驗),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作出的檢查、評估、鑒定、認定等結果結論有異議,向作出結果結論的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請求重新審查、撤銷或改變原結果結論。
(一)產品注冊的復審
1.藥品注冊的復審
法律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2007年)
第一百五十六條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藥品注冊復審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復審申請后,應當在5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復審申請。
第一百五十八條 復審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原申請時限進行。
2.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的復審
法律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2014年)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冊決定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審批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和原申報資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申請人再次提出的復審申請。
3.醫療器械注冊的復審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4號2014年)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注冊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冊決定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審批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和原申報資料。
第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維持原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申請人再次提出的復審申請。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注冊的決定有異議,且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受理其復審申請。
(二)產品質量的復檢以及復驗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14年)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號修訂2015年)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四、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席令第68號2012年)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五、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2003年)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六、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主席令第49號2011年)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一)人事爭議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主席令第35號2005年)
第一百條??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2011)88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仲裁法》(主席令第31號1994年)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勞動關系爭議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號2007年)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1994年)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行政監察、紀律檢查
行政監察,是指在行政系統中設置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主席令第31號2010年)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律檢查,是指各級紀委依照黨內法規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進行查處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1993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三條??紀律檢查機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的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九、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類法定途徑,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制定或者獲取的某些信息。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科技部及地方各級科技行政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詢、建議、投訴舉報、質疑和反映問題等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范圍的事項。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2007年)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十、信訪渠道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2005年)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六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法律依據:《廣東省信訪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號2014年)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下列信訪事項:(一)對該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議、意見;(二)對該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意見;(三)對該部門工作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四)屬于該部門職權范圍但不屬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五)該部門復查、復核的信訪事項;(六)依法屬于該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