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
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
聯動機制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有效應對當前價格運行的新特點,更好地發揮聯動機制作用,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721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保障困難群眾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困難群眾價格臨時補貼及各項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物價上漲幅度、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二、保障對象
主要包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擴大保障范圍,不得縮小保障范圍。
三、啟動條件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聯動機制:
(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采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繼續沿用,并參照CPI同比漲幅3.5%合理設定臨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但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四、聯動措施
以地級市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不得下放至縣區級。實施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全省范圍內的全面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
當CPI長期波動,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6個月以上,各縣(市、區)按現行政策制訂年度城鄉低保標準時,要根據上年度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及物價水平等因素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標準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以及各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自提高相關標準之日起,中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計算。
五、補貼標準
以地級市為單位確定統一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以城鄉低保標準和CPI同比百分比漲幅及調整系數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月人均最低標準;SCPI正式啟用后,以城鄉低保標準與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新的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月人均最低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CPI同比百分比漲幅×調整系數或當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
(二)農村低保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特困人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CPI同比百分比漲幅×調整系數或當地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漲幅。
上述公式中的調整系數為SCPI與CPI之間的比值,一般介于1.5-2.0之間(含1.5和2.0)。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臨時補貼標準。
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六、補貼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要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后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確保在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價格補貼”或“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七、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由各縣(市、區)各自負責,要根據當地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當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八、落實機制
地級市政府對聯動機制的實施負總責,結合我市實際,建立聯動機制執行工作機制,并實行機制化運作。
(一)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的各項工作;按時向省發改委報送聯動機制啟動情況。(市發展改革局)
(二)組織好對城鄉低保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特困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并將發放數據及時向價格部門報送。(市民政局)
(三)組織好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并將發放數據及時向價格部門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積極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市財政局)
(五)每月及時向價格、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相關價格指數數據。(國家統計局清遠調查隊)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協調,督促價格、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完成完善聯動機制的各項工作。
(二)及時發放補貼。各地要認真執行完善后的聯動機制,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核定補貼對象,防止漏發、重發;要制定用款計劃,落實有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補貼。各級價格、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及挪用、截留補貼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積極組織宣傳。各地各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深入解讀、宣傳聯動機制工作,重點宣傳近年來聯動機制取得的成效,以及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更好保障困難群眾生活的積極意義。在每次啟動聯動機制時要同步披露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困難群眾對聯動機制的理解認識,保障聯動機制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完善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和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的通知》(清府辦〔2012〕90號)文同時廢止。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