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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規范的通知

時間:2017-05-15 08:18:15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字體:

QYBG201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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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食藥監法〔2017〕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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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規范的通知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市食品檢驗中心、局機關各科(室、局):

《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規范》經市法制局法制審查并由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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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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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清遠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食品藥品監管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公平、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條?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管轄和權限

第四條?行政處罰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五條?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或跨地區的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案件,下級機關可報請上級機關管轄或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辦案部門對案件管轄發生爭議的,由辦案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辦法》(食藥監稽〔2014〕9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督辦

條?辦案部門在監管執法中發現案源線索不屬于其管轄范圍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案源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部門辦理,并填寫《案件(線索)移送書》

第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制度。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應當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

第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

協助部門一般應當在接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協查請求的部門。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立案

條?查處違法行為,除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當場處罰外,均須立案。

????第十一條?辦案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應及時調查處理。對于經核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辦理立案審批手續的,辦案人員應口頭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先行進行調查,并于實施調查之日起2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十二條?立案應當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經分管領導審批后,指定2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辦案人員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

辦案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十四條?若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應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案件移送書》應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若發現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執行。

第二節?調查取證

第十條?立案后,辦案人員須及時進行調查,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收集、調取、保全相關證據:

(一)現場檢查;

(二)攝影、拍照和錄音;

(三)詢問當事人或證人;

(四)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

(五)調取或復制原始證據;

(六)抽樣取證;

(七)委托調查;

(八)委托檢驗、檢測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十條?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原則上要求著制服,并出示《行政執法證》。

調查取證應當查明以下事實: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當事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四)是否涉嫌構成犯罪;

(五)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十條?辦案人員應根據案件情況分別收集以下證據: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檢驗、檢測報告

(六)現場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于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八條?辦案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印件,由證據提供人標明“該復印件由×××(證據提供人)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的字樣并注明日期、出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辦案人員在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時,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和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明辦案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辦案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詢問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蓋章,并在筆錄上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如“經核對,以上與我說的相符”等),若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辦案人員應注明原因。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確認若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應向其宣讀筆錄。

詢問未成年人時,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并在詢問筆錄中簽名或蓋章;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類型,詢問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過程、結果、目的,以及涉及違法物品的名稱、規格、包裝標識、數量、來源、進銷價格、進銷數量、庫存數量、進銷單據、經營賬冊、銷售總額、成本總額、進銷差價等重要情況,并如實記錄。

在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時,詢問人員發現被詢問人陳述的事實虛假或前后內容互相矛盾的,必須分別加以指出,問清原因,并將被詢問人對其陳述內容的最終認可情況記錄清楚。

第二十一條?對于同種類的成批物品,應當采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予以固定,同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從中抽取個別或部分物品直接作為物證,也可以將抽取的物品作為檢驗、檢測時的樣品,但不得由當事人自行提供樣品

第二十二條?抽樣取證時,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或《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規定》等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對于需要檢驗、檢測的,須出具《委托檢驗、檢測書》,委托有法定資質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文件應當隨檢驗、檢測報告附在案卷中。計劃內抽檢除外。

檢驗、檢測報告應有檢驗、檢測人員簽名或蓋章,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并由辦案人員在法定期限內送達當事人。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

法律、法規、規章對復檢有規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復檢權利。

第二十四條?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應當注明辦案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檢查目的檢查地點檢查時間,客觀真實的反映現場檢查的情況。

辦案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查獲與涉嫌違法行為關的物品,應《現場檢查筆錄》列明該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特征。《現場檢查筆錄》制作完成后須由辦案人員、當事人或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第三人拒絕簽名的,兩名辦案人員須在筆錄上注明。《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記錄”欄處有空白的,應當注明“以下空白”。

當事人拒絕接受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應當向其解釋檢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據;當事人仍拒絕接受檢查的,執法人員可通知當地有關基層組織、街道辦事處等配合協作,必要時可提請公安機關介入。

二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案件調查中發現涉嫌假冒他人的廠名、廠址等產品,可由被侵權人進行鑒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其對鑒別內容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侵權人出具的鑒別證明材料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證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十六條?涉案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估價。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發票等票據能夠認定價格的,可以不進行價格鑒證。

二十七條?對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辦案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但需附原件無法調取的原因、存放地點的書面說明,并由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復制件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以及資料上所反映的內容與涉嫌違法行為的關系等情況也應予以說明

錄音資料應當附有該錄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其他執法機關移交的案件,隨案移交的原始證據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移交復印件的,須由移交單位注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蓋章,必要時,須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及證人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十條?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辦案人員回避,由分管領導決定;分管領導回避,由辦案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節?行政強制措施

三十一條?辦案部門在案件調查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二)有當事人涉嫌違法的證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疑難、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和理由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應當統一管理,建立臺賬,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態、場所和去向

三十三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實施;情況緊急的,應在口頭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先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三十四條?相關行政強制措施有:

(一)查封;

(二)扣押;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三十六條?先行登記保存有關物品,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由當事人保存,或根據實際情況,由辦案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存。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檢驗、檢測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檢測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由辦案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存的,辦案部門應退還當事人,并作出書面記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十七條?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查封(扣押)決定》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當事人一份。

三十八條?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寫明委托事項,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向保管人出具加蓋辦案部門公章的《委托保管書》和《物品清單》。

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加封辦案部門的封條。

第三十九條?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物必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二)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在征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后,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向當事人送達《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予以先行處理

(三)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四十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辦案人員須填寫《解除查封(扣押)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制作《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財物清單,當事人須簽收確認。

第四節?案件調查終結

四十二條??案件調查終結辦案人員應出具《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調查經過和結果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情節、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危害后果和處罰建議等。處罰建議,應寫明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依據和理由。

????相關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辦案人員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并制作《案件合議記錄》。《案件合議記錄》應記載合議人發表意見后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注明。合議結束后,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后簽字。

????案情疑難、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需要經過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按照《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案件進行合議、討論,應圍繞以下情形進行闡述:

(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三)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證據是否完整,案件事實是否清楚,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七)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依照《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裁量基準

四十五條?行政處罰案件中,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之內。

四十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平、公正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綜合考量原則。

四十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給予頂格處罰、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惡劣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四)違法行為人的生產經營規模、涉案物品數量、涉案金額大小、涉案品種監管要求

(五)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危害后的嚴重程度

(六)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七)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九)違法行為人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

???(十)其他綜合裁量情節。

四十八?不予處罰是指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認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罰款金額在法定罰款額度最低線以下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X-Y)×4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處罰。

一般處罰是指[(X?-Y?)×40%+Y]以上,[(X-Y)×60%+Y]以下罰款金額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X-Y)×?6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的處罰。

頂格處罰是指罰款金額在法定罰款幅度最高線的處罰。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Y為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或倍數。

四十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行政相對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和減輕情節的,原則上不得減輕處罰。

五十?同一當事人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分別適用裁量權規定;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應當從重處罰。

五十一?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效力層級的數個法律規范的,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同一機關制訂的法律規范,應當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等對法律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十二?從輕、減輕處罰一般只適用于罰款等有明確幅度范圍的處罰種類,原則上不適用于減少行政處罰的種類。

從輕、減輕處罰,可以免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處”或“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種類。

五十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十五條?案件審核機構、案件審批人員在案件審核、審批程序中,應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審查監督。

五十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五十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節???行政處罰告知與聽證

五十八條??行政處罰建議合議后,辦案人員應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的內容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五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辦案人員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六十條??辦案部門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后,重新調查取證,并根據新的事實和證據作出了新的處罰決定,應當再次履行告知手續。

六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職權或依申請舉行聽證會,原則上需要發布聽證公告。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案件承辦人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罰意見;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參加聽證會,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經聽證參加人簽名確認。聽證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聽證意見書》。

節???行政處罰決定

六十五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十六?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制作《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辦案人員應于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以內報所屬部門備案。

第六十七條?辦案人員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的;

(二)當事人已經行使了陳述申辯權或聽證權,依法仍應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十八條?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后,辦案部門采納了當事人的意見,擬更改行政處罰建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中載明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辦案部門的復核意見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報分管領導審批決定。

????第六十九條?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當事人突然死亡的;已過追責期限的或者其他法律規定不適宜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應依法撤銷案件;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十條?作出處罰決定時,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并繼續實施該行為的,可認定該行為為新的違法行為,再次實施處罰,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并填寫《沒收物品處理清單》。

????七十二條?對投訴、舉報所作出的處理依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期間和送達

????第七十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和日不計算在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相關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七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五條?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并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七十六條?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七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電視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十八條??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提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

七十九??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辦案人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部門;所屬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八十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送達后,當事人須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八十一條?對當事人所處以的罰款,由當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沒收的財物,須給當事人開具沒收物品憑證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分管領導審批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八十二條?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十三條?當事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若當事人在簽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后,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當事人起訴后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的。辦案部門應當在當事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或法院行政判決生效之日起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說明當事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八十四條?依法沒收的物品除依法應當銷毀的以外,應當按規定在案件辦結后辦理委托拍賣手續,將拍賣款或者變價款上繳財政。依法應當銷毀的違法物品,結案后應登記造冊,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財政部門派員監督銷毀,并填寫《沒收物品處理清單》。

????拍賣物品前,由辦案部門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保留價,再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并要求拍賣機構刊登公告,公開拍賣信息。

????八十五條?在拍賣合同約定的拍賣款項到款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屬依法沒收的財物應當將拍賣款上繳國庫;屬先行處理的物品應將拍賣款劃入暫扣款專戶。

????八十六條?拍賣材料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隨案歸檔:

(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

(二)《評估報告》;

(三)《委托拍賣合同》及清單;

(四)刊登拍賣公告的報刊;

(五)《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清單;

(六)拍賣變價款的憑證;

(七)其他拍賣材料。

章??案件歸檔

第八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后,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的;

(五)決定終止調查的;

(六)撤案的;

(七)決定終止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

八十八?案件處罰決定執行完畢辦案部門30日內按照下列順序歸檔。

(一)正卷的裝訂順序和范圍:

1.案件來源登記表

2.案件(線索)移送書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4.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

5.詢問調查筆錄

6.現場檢查筆錄

7.責令改正通知書

8.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9.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

10.查封(扣押)決定書

11.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12.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13.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

14.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15.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16.聽證告知書

17聽證公告

18.聽證通知書

19.聽證筆錄

20.聽證意見書

2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2.行政處罰決定書

23.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4.沒收物品憑證

25.沒收物品處理清單

26.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2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28.陳述申辯筆錄

29.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30.送達回執

31.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32.?其他材料

(二)副卷的裝訂順序和范圍:

1.立案審批表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3.案件合議記錄

4.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5.撤案審批表

6.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7.?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

八十九條?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借閱案卷需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附則

九十?本規范及其裁量基準可以用于適用裁量權的解釋,但不得直接引用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

九十一?本規范中“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九十二條?本規范中的行政處罰文書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藥監稽〔2014〕64號)規定制作。

第九十三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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