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市于2022年8月2日印發了《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清府辦函〔2022〕116號,以下簡稱《標準》)。
一、《標準》的評估內容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277號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評等相關文件要求,市自然資源局對《標準》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標準》的實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繼續實施及理由,是否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所沖突,是否需要對《標準》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
二、《標準》的評估組織工作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277號令)文件精神,市自然資源局為《標準》的評估工作制定了《<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評估工作方案》,并按照規范性文件立法后評估流程,成立《標準》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1名組長(鐘雅莉)、2名副組長(徐德明、辛琦)、7名業務科室工作人員(張少偉、劉小韞、黃麗芳、李艷卿、何婉瑩、孔天翔、羅建清)、1名法律顧問(溫肇鵬)組成。市自然資源局在局門戶網站發布了向社會公眾征求《標準》評估修訂的意見函,截至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以及向相關單位發出了關于征求《標準》評估意見的函,截至征求意見期滿,共收到22個單位回復,其中市司法局提出按相關規定履行立法后評估的工作的程序,其余21個單位均無提出對《標準》進行修訂的意見。
三、《標準》的實施績效
該《標準》施行以來效果良好,該辦法實施至今,市自然資源局對清遠市轄區(清城區、清新區行政轄區)范圍建設項目均按《標準》執行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該《標準》作為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一部規范性文件,為市區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執行標準和依據,完善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相關政策要求,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相關要求與程序,使得該事項的執行有法可依。
四、《標準》的反饋情況及評估結論
評估工作小組在對各單位反饋意見認真研究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標準》進行評估,總結形成了本《關于〈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一)反饋情況
市司法局提出,“跟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第三十五條:‘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的規定,貴局作為《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主要實施部門,建議按程序組織評估并形成報告,作為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若需修訂或廢止文件的,按《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履行相關程序。”
評估小組認為,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百千萬工程”、制造業當家的工作部署,為落實降低制造業成本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建議適當降低工業建筑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因各相關部門均無提出對《標準》進行修訂的意見,因此建議保留除工業建筑外其余建筑類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同時,為優化《標準》的名稱,建議將名稱由“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修改為“清遠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
(二)評估結論
該《標準》施行以來對于規范我市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為市區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執行標準和依據。但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百千萬工程”、制造業當家的工作部署,為落實降低制造業成本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建議適當降低工業建筑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同時,為優化《標準》的名稱,建議將名稱由“執行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修改為“清遠市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上述內容按程序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施行。
五、下一步工作
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省政府127號令)關于“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批準后生效,生效后作為《標準》修訂的主要依據。《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局按程序修訂后,提請市政府審定并重新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