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號)(以下簡稱《目錄》)于2021年7月1日由清遠市人民政府發布,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已實施接近3年。
為了梳理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保證涉及公民權益的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起,對《目錄》開展評估工作。評估主要內容包括:《目錄》的實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繼續實施及理由,是否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所沖突,哪些內容需要修改和補充,是否需要對《目錄》進行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
一、評估分析
(一)合法性。《目錄》制定依據: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修訂并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編制。
(二)合理性。我市化工產業發展迅速,危險化學品企業基數較大,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面廣量多,監管難度較大,需要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采取禁止、限制、控制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管控、降低安全風險。因此,結合有關文件要求及我市實際,繼續實施《目錄》,有利于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準入,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更加精細、有效的管理,進一步保障清遠市化工行業安全發展。
(三)協調性。《目錄》與同位階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
(四)可操作性。《目錄》選入的化學品既考慮了化學品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防止高危高污染項目、落后產能向我市轉移,又充分考慮了清遠地區化工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向相匹配,與現有危險化學品企業發展及近期清遠地區化工行業招商引資相匹配,遵循“創新和引導為主,以現狀為基礎,不設許可、不增罰則”的編制原則。同時,《目錄》為我市從嚴把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提供支撐。
(五)實施效果。《目錄》實施以來,我市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清單化管理,明確全市范圍內禁止、限制、控制流通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為相關單位提供具體管理指引,也為各級政府及各部門提供監管清單,有助于提高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所以有必要延期實施《目錄》。
二、評估過程
(一)2024年7月,我局制定了《關于〈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的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小組成員和評估程序等內容。
(二)2024年7月22日,我局通過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開向公眾征求《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評估意見。至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社會公眾提出意見。
(三)2024年7月29日,我局組織評估小組成員召開《目錄》評估會議,評估小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對《目錄》進行評議,總結形成《關于〈清遠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四)2024年7月29日,我局發函至市司法局,請該局對《評估報告》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市司法局經審查后函復我局對《評估報告》予以審查同意。
三、評估成果
總體評估結論為:《目錄》嚴格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與同位階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有效時間于2024年8月1日期滿。因此,建議對《目錄》進行延期實施,延期3年,有效期為2024年8月2日至2027年8月1日。
根據上述評估結論,我局形成了本評估報告。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17年修正)》“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生效后作為《目錄》延期實施的重要參考。
清遠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