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管理,規范檢測機構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我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現予印發。
《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自《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0月31日
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管理,規范檢測機構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人大第4號公告)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啟動新版廣東省建設工程檢測監管服務平臺的通知》(2021年7月7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建筑施工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城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檢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的建設工程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檢測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省企業按資質認證評審準則的要求通過廣東省計量認證,并獲廣東省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外省企業應通過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檢測機構應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工作場所;參與檢測項目的檢測、校核、報告編寫人員應持證上崗;檢測報告應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測機構蓋章;
(三)建立與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聯網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檢測機構從業前應登錄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網上辦理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的聯網登記申報。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檢測市場管理方案統一辦理檢測企業檢測業務聯網申請。
第七條檢測機構應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檢測機構根據相應的資質范圍和符合本辦法規定檢測項目相關標準開展檢測業務;
(二)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與監管系統連接,取得檢測報告有效監管標識,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通過連接系統進行傳輸報送;
凡未與省、市監管平臺聯網,不愿接受監管的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檢測活動,檢測監測機構出具的各類檢測報告應通過檢測監管平臺獲取統一的防偽監管標識碼,未按要求取得防偽監管標識碼的檢測報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三)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相應資格的省級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持證上崗;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檢測機構;
(四)按相應技術規程要求定期校準計量器具,完善現場管理,確保原始記錄真實完整,保存期符合有關規定;
(五)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
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六)現場檢測工作完成后,檢測數據的有關信息保存后立即通過連接系統進行傳輸報送,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延遲數據傳輸報送;
屬于自動采集的數據,應當立即自動傳輸到監管系統;
(七)遇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或其他任何人員干擾正常檢測活動、明示或者暗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明示或者暗示捏造(篡改)數據、降低檢測標準或限制隨機采樣等導致“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檢測機構或現場檢測人員必須堅決抵制,當即向管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中職責: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的建設、日常維護管理和完善,統一辦理檢測監管系統的聯網及誠信登記手續;依法對檢測機構不良行為情況做好相應的檢測項目取消聯網、暫停業務等工作;選定“比對標桿檢測機構”組織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結合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誠信行為記分結果,對檢測機構進行排名,并向社會公布;
(二)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檢測機構的業務承攬、檢測方案、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場地環境、檢測記錄以及檢測服務等方面的內容;
2、對檢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進行誠信登記和監管,將建設工程施工、檢測過程中發生的不良行為及其扣分信息、責令改正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連同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與檢測行為情況等一并寫入監督報告,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經檢查發現工程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監管規定的或不具備本辦法能力條件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出取消相應的檢測聯網項目或切斷其與監管系統的聯網的處理建議,如抽查發現檢測機構在執行檢測任務過程中存在偏離規范、數據造假、玩忽職守等問題和行為,應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3、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測項目分類標準,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檢測市場化范圍及項目清單,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做好檢測機構的核定登記和檢測市場監管工作。
第九條鼓勵檢測機構積極加入檢測行業協會,強化誠信自律、規范檢測行為、提高檢測水平。
第十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共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