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農農函〔2020〕127號
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保險機構: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廣東銀保監局聯文批復同意我市開展山羊養殖保險試點。現將《清遠市政策性山羊養殖保險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金融工作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清遠監管分局
2020年6月4日
2020年清遠市政策性山羊養殖保險
實施方案
為促進山羊養殖業健康發展、穩定農產品供給和保障農民增收,根據國務院《農業保險條例》、《關于大力推廣政策性涉農保險的意見》(粵府辦〔2012〕50號)、《關于印發2018-2020年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農規〔2018〕2號)精神,結合2018-2019年我市試點實施的情況,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服務“三農”保障民生為宗旨,以政府推動和市場運作為導向,建立由政府、養殖企業(場、戶)、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山羊養殖風險分擔機制,提升養殖企業(場、戶)抵御風險和自救發展的能力,保障農業健康發展、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推動。各級政府加強對我市山羊養殖保險工作的領導,積極宣傳推廣,引導養殖企業參保,落實財政配套補貼資金,加強理賠監管服務,保護山羊養殖企業(場、戶)的生產積極性,促進山羊生產。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引入具有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承擔理賠責任風險,提升保險服務水平。
(三)參保自愿。通過政策引導、保費補貼、理賠服務和農戶參保收益實例宣傳等方式調動養殖企業(場、戶)的參保積極性。養殖企業(場、戶)自愿投保。
(四)協同推進。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惠農政策有機結合、共同推進,發揮財政資金支農惠農強農的綜合效益,切實提高財政資金支農績效。
三、實施內容
(一)范圍:清遠市規模以上山羊養殖企業(場、戶)。
(二)時間:2020年。
(三)參保對象。山羊存欄量50只(含)并且單批次存欄量50頭(含)以上的山羊養殖企業、養殖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養殖戶。
(四)參保條件。
1.山羊體重為5公斤以上(含),投保人應將符合條件的山羊全場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2.購買幼羊養殖的可按存欄量投保,承保后新引進的幼羊應及時通知保險機構補充承保;
3.自繁自養的可按年出欄量投保,投保時按照種母羊的數量按照1.5-2.2倍的比例確定數量進行承保,具體由保險機構與養殖企業(場、戶)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并在保險條款上注明。
4.養殖場管理制度健全,飼養圈舍衛生,山羊飼養管理正常,按強制免疫程序預防接種,并佩戴耳標。
5.養殖場所位置不在禁養區范圍內。
(五)保險期間。
1.觀察期限:為了控制潛在風險的發生,被保險山羊從保單生效之日起15日內傳染病觀察期,被保險山羊在觀察期發生疾病死亡,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正常續保的山羊無疾病觀察期,新保與續保的應單獨承保出具保險單。
2.保險期限:保險期限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六)保險責任。
養殖保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病害和疫病造成山羊死亡的風險。自然災害包括:雷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冰雹、地震、凍災;山體滑坡、泥石流;意外事故包括: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羊快疫、羔羊痢疾、羔羊腹瀉、羊流感、羊痘、羊口瘡、羊腸毒血癥、羊猝疽等。
因人為因素故意造成的山羊死亡損失不在賠付范圍內。
為防止疫情擴散,因政府要求對未死亡山羊進行撲殺處理造成損失的,政府補償標準未達到保險賠付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賠付;政府補償標準超過保險賠付標準的,保險公司不再賠付。
(七)保險金額。養殖保險金額:山羊1000元/頭。
(八)保險費率。養殖保險費率:8%。
(九)保費。養殖保險保費:山羊80元/頭。
(十)保費承擔比例。
1.山羊養殖保險是我市根據地方特色自行開辦的農業保險項目,省級財政負擔30%(即24元/頭)、市級財政負擔30%(即24元/頭)、縣財政負擔20%(即16元/頭)、養殖企業(戶)負擔20%(即16元/頭)。
2.資金保障:全市預計存欄量50頭以上的養殖企業(場、戶)總存欄數約20萬頭;實施期間,按參保率10%預算,省級財政需承擔保費補貼約48萬元,市級財政需承擔保費補貼約48萬元,縣級財政共需承擔保費補貼合計約32萬元。
(十)保險賠付。
養殖保險賠付標準分6個檔次:
1.發生條款列明的保險事故,賠償金額=死亡數量×每頭對應賠付標準。
2.發生條款列明的撲殺事故,賠償金額=死亡數量×(每頭賠付標準-政府撲殺補貼每頭金額)。
3.死亡的山羊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四、實施辦法
(一)承保流程。
1.核實投保對象和數量。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各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鎮村保險協保員進村入戶,核實投保養殖戶、養殖數量和投保數量,填寫投保清冊,保險經辦機構全程參與指導山羊保險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工作。
保險經辦機構協同縣畜牧獸醫局對保險資料認真審核,查漏補缺,及時修正,審核確認,并對投保數量抽查核實。保險經辦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保。
2.保費收繳和規范出單。保險承保機構建立山羊養殖保險自繳保費見費出單制度,在足額收取投保山羊養殖企業(場、戶)自擔部分保費后,直接上交到承保公司指定的賬戶。承保公司憑繳款憑證或銀行轉賬的存根,以及承保清冊,出具正式保險憑證,發至各參保養殖企業(場、戶)。
保險憑證應載明投保山羊的保單號、養殖場詳細位置、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市縣財政保費補貼比例和數額、報案電話等信息。
(二)查勘定損。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根據案情可采取自查或委托查勘方式進行查勘。查勘人員應在接案后24小時內到達現場,對損失進行確認,查明受損原因、收集圖片信息、核定受損數量,并將結果交與養殖業主簽字確認。
定損程序:一般性事故由保險經辦機構與被保險人達成定損協議;如發生山羊重大災害或重大疑難案件(山羊死亡數量占養殖數量比例30%以上并保險機構認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保)時,由保險經辦機構與縣級農牧部門、所在地畜牧獸醫站和承保戶組成查勘理賠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確定受損數量和損失程度,做好記錄,并取得參保養殖企業(場、戶)的簽字認可。
(三)賠償處理。經查勘定損確定死亡數量及標準后,由保險經辦機構與被保險人確定理賠金額,如無異議,由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相關金融機構,通過養殖企業(場、戶)賬戶撥付理賠款。由于我市山羊有放養的情況,野外死亡尸體腐爛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最低理賠標準進行理賠,確保理賠公開、賠款到戶。如有異議,須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保險山羊死亡,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屬保險責任的,承保公司應在與養殖戶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賠款及時劃到被保險人帳戶上。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5〕46號)文件要求,查勘人員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督促養殖企業(場、戶)依照國家法律及相關文件規定對病死標的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將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理賠。對于無害化處理主管部門無法到達第一現場的,由保險公司拍攝無害化處理相關影像資料,報備主管部門。
(四)理賠公示。承保公司對投保山羊理賠后,需在養殖場所在村社、畜牧獸醫站,定期進行公示。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養殖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嚴禁弄虛作假騙保、騙險、騙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保險經辦機構。根據2018-2019年我市試點實施情況,按照原中標區域劃分承保。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承保區域為:清城、清新、陽山、連州、連南、連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市分公司承保區域為:英德、佛岡。
五、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和撥付
(一)各級財政承擔的山羊養殖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二)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將追回相應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山羊養殖保險保費補貼按季度撥付。各縣級保險經辦機構聯合農牧、財政部門編制山羊保險承保情況,報市級保險經辦機構。市級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各縣上報的承保情況,編制市級財政保費補貼申請報送市農牧部門。市農業牧部門審核后,將市級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的承保情況與市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申請送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山羊養殖保險溝通協調、監督考核工作機制,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加強各級政府對山羊養殖保險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確保山羊養殖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二)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資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
農牧部門主要負責山羊養殖保險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宣傳發動、指導服務,審核承保數量,協助查勘定損,向各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撥付、管理、結算、監督等工作,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安排。
氣象部門主要負責及時分析天氣形勢,預報可能出現的農業災情,提供有關氣象災害數據。
保險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能,加強對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督,督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保險賠償責任、提高服務水平等。
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農戶檔案資料的收集、審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強承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等專業化服務,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賠服務“三到戶”,即查勘定損到戶、賠款支付到戶、理賠信息公開到戶。
(三)加強宣傳發動和業務培訓。各級政府和部門、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編印、張貼、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山羊養殖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內容,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保險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引導養殖企業積極主動投保。加強對協保隊伍的保險業務培訓,提高協保體系服務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強財政支持力度和經費保障。實施期間,市、縣兩級財政應足額預留或統籌安排相應比例的山羊養殖保險財政補助資金。
為確保山羊養殖保險工作順利實施,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政策性山羊養殖保險保費收入的5%標準列支協保工作經費。各地政府也可根據實際安排適當工作保障經費。
(五)加強督促落實執行力度。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對保險工作的督促落實執行力度。建立并落實定期督辦、檢查的工作制度,強化對承保機構的監督,推動其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辦理質量和水平,更好的服務“三農”工作。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