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室印發〈關于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府法〔2016〕75號)有關要求,現將《清遠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農業生產是弱質產業,由于常常遭受自然災害沖擊,農業生產者因災致貧現象也時有發生。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被列為職業風險最高級別,其保險費率也最高。為推進漁業安全生產,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2013、2014年我市曾試行政策性漁業保險,在兩年試行期,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取得良好社會效益,促進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為全面提高漁業抗風險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完善漁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構筑平安漁業。
二、制定依據
《關于聯合印發〈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農農)〔2019〕49號)
三、主要內容
根據省漁業保險政策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廣泛參與、協調推進”的基本原則,結合我市漁業生產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漁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實施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兩個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