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
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清遠市財政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清遠監管分局
2020年4月8日
清遠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政策性漁業保險覆蓋面,加快推進我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開展,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原廣東保監局《關于聯合印發〈廣東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農農〔2019〕4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漁業保險是指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漁業保險。
一、工作目標
以服務漁業發展、推進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積極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完善漁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全面提高漁業抗風險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構筑平安漁業,促進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風險可控。政策性漁業保險以承保可保風險、補償自然風險損失為主,以保生產成本和保自然災害損失為主要實施目的。
(二)政府引導。為引導漁民積極參與政策性漁業保險、減輕漁民負擔,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漁民實行保費財政補貼。
(三)市場運作。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要以經辦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在充分調動經辦保險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四)廣泛參與。引導符合條件的漁民積極投保,鼓勵漁民(船東)購買漁船財產保險,引導漁民(船東)辦理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納入政策性漁業保險范圍。
(五)協調推進。把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同其他惠農(漁)政策和信貸政策結合起來,協同推進,更好地發揮財政支農(漁)政策的綜合效應,確保取得成效。
三、承保險種
(一)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雇主責任保險。
四、實施內容
(一)參保對象
1.凡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全市范圍內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民(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凡市內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法人(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雇主責任保險。
(二)保險責任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漁業工作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凡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因戰爭、敵對行動、政府扣押、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適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證件的船艇和機動交通工具;自殺、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毆、走私、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疾病、流產、分娩;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等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享受財政保費補貼的保險賠償。
4.凡參加雇主責任保險的,因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戰爭、敵對行動、政府扣押、軍事行為、海盜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適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故意或詐騙行為;被保險人的雇員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證件的船艇和機動交通工具;被保險人的雇員自殺、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毆、走私、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被保險人的雇員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違反禁漁、休漁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享受財政保費補貼的保險賠償。
(三)保險金額和保費
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我市內陸漁民保費補貼分為兩個檔次:第一檔為保額25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檔為保額5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000元。
(四)保費補貼
1.省財政補貼比例為30%,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為10%(按照清遠市財政資金差異化配套機制進行配套)。
2.除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以外的保費,由雇主或漁民自行承擔。雇主或漁民不參保,政府不予補貼。
3.市、縣(市、區)的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從《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2016〕88號)切塊下達的財政資金中安排,其中2019年度資金已切塊下達各縣(市、區),具體參照《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央財政2019年漁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清農農函〔2019〕624號)。
(五)理賠服務
承保機構制定《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理賠規程》,并報市漁業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發生保險范圍內災害事故時,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組成理賠查勘服務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做好記錄,并及時與被保險人達成一致,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并支付賠款。
承保機構在未收到財政部門保費補貼前若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災害事故,理賠按上述規定執行。
(六)承保機構
由省漁業主管部門統一牽頭組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機構,由省統一組織招標。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懲制度,重點考核合規經營、承保理賠服務、群眾滿意度等情況。對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機構,省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可取消其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資格,并重新招標。
(七)風險控制
1.建立大災風險準備金。參照《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我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承保機構自留保費的3%。大災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按《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執行。
2.辦理再保險。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五、實施步驟
(一)申請參保
漁民人身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由投保人憑船舶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申請,經核準后按每船實際總人數,根據參保漁民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二)簽單收費
由承保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根據漁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
六、資金結算撥付
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10月至11月補貼資金于當年年底撥付,12月補貼資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終了后撥付。
省、市、縣三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程序如下:承保機構填報縣(市、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季報表》(附表),經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核實確認并簽署蓋章后,于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提交縣(市、區)財政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省、市、縣三級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七、各有關方面職責
(一)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漁業保險順利實施。
1.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漁民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辦事服務水平。
2.嚴格承保條件,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漁業企業、漁民盡早恢復生產。承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并報市農業農村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4.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漁民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漁業保險知識,督促漁民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5.獨立建賬、單獨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保費收支執行情況,并抄送市農業農村、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二)農業農村部門
1.市農業農村局作為我市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市漁業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農業農村部門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覆蓋面。
3.認真審核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財務報表,并簽署蓋章確認。
4.及時了解漁業保險情況,掌握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
5.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漁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和漁民群眾的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財政部門
按照規定的負擔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四)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1.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漁業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漁業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漁業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2.及時了解我市漁業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確保承保機構經營業務財務數據真實,資金流向明晰。
八、責任追究及處罰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漁業保險工作順利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以及漁業保險承保機構應加強保費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保障措施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從事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和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互用的聯系工作機制,共同制定有關制度、協議、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十、實施期限
本方案實施期限為2019年至2021年。
附表:
______縣(市、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承保季報表
統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單位:人、萬元、元
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 農業農村局負責人: 財政局負責人:
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農業農村局蓋章: 財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