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機構職能
(2019年調整)
(一)擬訂市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四套班子和市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
(二) 組織擬訂市直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后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三)承擔市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和市四套班子領導公務用車、接待用車和機動車輛的定編申報、更新、處置工作。
(四)按規定制定市直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承擔市直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市直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五)制訂市直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和市直機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審核、計劃編制、建設監管;承擔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指導市直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
(七)擬訂市四套班子領導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四套班子離退休領導干部和原清遠縣部分離退休人員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
(八)履行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職責,負責車輛編制、標準、更新、購置配備等管理工作(包括機要通信、應急、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管理);指導下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九)按規定承擔市直機關辦公用品的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工作;受委托承辦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采購。
(十)承擔市直機關辦公區人民防空、社會治安、消防安全、應急事務管理工作。
(十一) 承擔清遠國際會展中心的管理工作;承辦市級重大活動和全市性會議的總務和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全市機關后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