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農農函〔2019〕696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舉報投訴
受理制度及程序》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局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及時受理和查處各類農業違法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現將《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及程序》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19年7月31日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舉報投訴
受理制度及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舉報投訴受理工作,及時受理和查處各類農業違法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農業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執法監督科負責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工作,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
電話:12345,0763-3377160,傳真:0763-3364011;舉報郵箱:qynyzhifa@163.com;辦公地址:清遠市清城區人民二路市政府三號樓11樓1102室。
第三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范圍為:
(一)有明顯違法、違規行為人和危害后果的農資生產經營行為;
(二)有具體事實依據的違法、違規農資生產經營行為;
(三)生豬屠宰違法行為;
(四)違法捕撈水產品行為;
(五)涉及農業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執法違法的行為;
(六)屬于農業行政部門查處的其他舉報、投訴案件。
第四條 舉報人的舉報方式不受限制,鼓勵舉報人使用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訊方式,并提供相關證據,以便核查情況。
第五條 發現已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權限不明的,應先予以報告。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處理。
發現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不屬本部門職責主管范圍內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對于舉報投訴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農業行政機關指定處理。
第六條 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和查處各類舉報投訴案件,遵循及時受理、快速處理、迅速反饋的原則,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第七條 按照以下程序處理舉報投訴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記
1.受理案件來源分為來電、來訪、來信、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等方式。
2.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實行首(問)接負責制。接到舉報投訴時,如屬于受理范圍且有明確的被投訴管理相對人的,最先受理的人員應當詳細填寫《投訴舉報案件登記表》。對來訪舉報的,應指派專人接待;對電話舉報的,應指派專人聽取內容并做好記錄;對書面舉報的,應做好登記并后附原件。舉報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由舉報投訴人自愿陳述,不得因匿名舉報投訴而拒絕受理。
3.不屬于農業監管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先向舉報投訴人說明,告知其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4.投訴舉報案件受理人員應做到態度熱情禮貌,語言文明規范,處事認真嚴謹。對舉報、投訴人因誤解而進行的連續投訴和上訪,要做好解釋和勸導工作,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不能簡單處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報告和交辦
1.對受理的舉報案件,由局執法監督科向主管領導匯報簽批后進行查處。
2.已受理需移交的舉報投訴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三)調查處理
1.每一件舉報投訴案件應確定專人負責辦理。
2.承辦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時,原則上一般案件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舉報內容和管理權限查辦,緊急或重大的案件應及時查辦。
3.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應在30天內查明案件事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依法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四)反饋
1.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完成后,應由首接案件人員向舉報投訴者及時反饋,無法反饋的予以注明。
2.對于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將查處結果向交辦、移送的行政部門反饋。
第八條 舉報投訴案件受理及查處過程中所形成的資料,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第九條 在處理舉報投訴受理過程中應做好保密工作,對檢舉、揭發、投訴的材料及有關內容應妥善保管,嚴禁泄露給被投訴舉報單位或個人。與投訴、舉報案件由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