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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12-20 09:12:26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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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金融工作局文


清金融〔201971


清遠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金融機構:

《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七屆第107次常委會(擴大)會議和七屆第4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遠市金融工作局

20191217


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及《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金監〔201958號)文件精神,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幫助中小微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清遠市設立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轉貸資金主要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導向和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具有還貸資金需求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轉貸資金重點支持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房地產貸款、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轉貸資金規模1億元,由市財政出資。

第四條 轉貸資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作、循環高效、嚴控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五條 轉貸資金扶持的對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資信記錄和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原流動資金貸款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的企業。

具有企業性質的涉農組織機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轉貸資金管理平臺審核同意,也可納入本辦法扶持范圍。

(二)符合轉貸資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貸款條件,且合作銀行愿意為企業出具使用轉貸資金審核意見、承諾向企業發放續貸資金和承諾清償轉貸資金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轉貸資金優先滿足市轄區內企業轉貸需求,并視資金實際情況扶持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業。

第三章 管理架構和職責

第七條 成立清遠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過橋)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市金融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人行清遠中心支行、清遠銀保監分局等職能部門派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局,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長兼任,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局承擔。

第八條 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如下:

(一)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使用原則,落實資金來源,指導和監督轉貸資金運作,負責與相關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定期聽取轉貸資金運行情況報告,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與轉貸資金管理平臺、合作貸款銀行及其他合作機構的溝通對接,對轉貸資金進行檢查和督導。

第九條 領導小組授權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作為轉貸資金管理平臺,負責轉貸資金的日常運行、宣傳推廣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套的業務制度和流程,與合作銀行簽訂有關轉貸資金運行合約,開立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必要時對申請轉貸資金的企業進行調查資金劃撥與跟蹤

第四章 合作銀行的條件和義務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清遠市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一定授信審批權限。

(二)分別與領導小組、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并自愿履行協議義務。

(三)愿意為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提供續貸服務,并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歸還轉貸資金的責任。

(四)愿意向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提供申請企業在人行征信系統的資信報告。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轉貸資金安全。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和業務指引,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和加強內部員工業務培訓工作,加大轉貸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專人負責轉貸資金管理工作,定期向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報送資金運行情況。

(五)不將企業申請使用轉貸資金情況與企業資信評級掛鉤。

第五章 資金額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設立轉貸資金專用賬戶運作,實行封閉管理。單筆轉貸資金使用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單筆超過1000萬元或申請企業在同一時點(天)、同一銀行申請轉貸資金合計超過1000萬元,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十三條 為充分提高轉貸資金的運轉效率,采取差別化收費方式,向使用轉貸資金企業收取資金服務費。資金使用7天內的日均費率為0.5‰。轉貸資金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7天。確需延長且無違約風險的,由合作銀行向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轉貸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同意后,可最多延長5天,日均費率為0.6‰。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時間計算為自轉貸資金從專用賬戶劃出之日起計,至相應還款資金回收到專用賬戶之日止的日歷天數。

第十四條 轉貸資金供不應求時,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依次對企業實施扶持:

(一)市轄區內企業優先原則。轉貸資金在滿足市轄區內企業轉貸前提下,可扶持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企業。

(二)先到先得原則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行選定。

(三)首次使用優先原則首次申請的企業優先于再次申請的企業。

第六章 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續貸申請,提交轉貸資金申請表和相關申請材料。若企業向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申請的,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應及時與相關合作銀行進行對接。

第十六條 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確認予以續貸,并同意申請轉貸資金的,出具簽字蓋章的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附申請企業的相關材料。申請企業同時授權合作銀行辦理將對應所使用轉貸資金本金和資金服務費的款項劃回轉貸資金專用賬戶的手續。

第十七條 批準。合作銀行出具續貸承諾意見后,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對申請企業進行核實,決定轉貸金額并簽署意見。手續齊備后,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通知合作銀行辦理轉貸業務。并將資金劃入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完成企業還貸程序。

第十八條 收回。合作銀行收到相應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并負責將企業申請轉貸資金額度和企業應支付的費用一并轉回至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

第十九條 資料歸檔。轉貸資金收回后,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將資金的申請、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七章 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建立信息報送機制。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每月、每季定期統計業務數據,匯總轉貸資金運營情況及合作銀行貸款數據,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每半年向領導小組通報轉貸資金運營情況。轉貸資金出現風險時,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轉貸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應單獨設置會計科目核算轉貸資金及收益;規范資金運營和管理費用列支,不得從轉貸資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定期審計機制。每年由市審計局對轉貸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對可能使轉貸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啟動預警機制:

(一)當合作銀行收到用于還貸的轉貸資金6天仍未退回的,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原則上向合作銀行出具書面預警。

(二)因特殊情況導致轉貸資金使用期限超過7天的,合作銀行須在收到轉貸資金7天(含7天)內向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出具超期原因的書面說明,并提出延長歸還時間申請。清遠市金融服務中心在收到書面說明和申請后當天將相關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意見辦理延期或進行后續跟蹤處理。

(三)當轉貸資金發生損失時啟動損失資金合作銀行業務叫停機制,并同時啟動追償機制。

第二十四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一)申請企業通過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使用轉貸資金的,將其納入市轉貸資金企業黑名單并上報市相關部門,企業相關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管理系統,2年內不再受理其轉貸資金使用申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如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提請銀行監管部門處理等措施:

1.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私自向申請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或倒賣轉貸資金使用指標的。

2.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申請審查把關不嚴、與企業合謀騙取使用轉貸資金、挪用企業申請的轉貸資金作其他用途、違反規定操作程序致使轉貸資金發生損失的。

(三)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企業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按期足額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導致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對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轉貸資金損失的,相關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同時領導小組取消與該銀行的合作關系。

(四)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轉貸資金管理平臺工作人員在轉貸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轉貸資金發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 轉貸資金的資金服務費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市財政。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領導小組可根據政策變化及市場需求情況向市政府申請停止運行轉貸資金項目。項目清算時,將轉貸資金繳回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對申請轉貸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貸款授信業務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動產抵(質)押事項時,市自然資源、住建、公安和市場監管等相關管理部門開辟綠色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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