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關于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
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33部門《印發〈關于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7〕427號,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3部委關于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粵發改信用〔2017〕275號)的要求,扎實開展對海關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工作,完善我市進出口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制定本合作備忘錄。
一、聯合懲戒對象
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對象,為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署令〔2018〕237號)認定的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明確推送企業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一)推送內容。
海關按照上級有關標準要求推送海關認定的失信企業信息,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海關企業注冊編碼、企業名稱、首次注冊日期、注冊海關、企業信用等級、企業經營類別以及企業調整信用等級的有關情況。
(二)推送時間。
在每月10日前按程序和規范推送。
(三)推送方式。
清遠海關負責將海關認定的失信企業信息以及企業調整信用等級的有關情況推送至清遠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清遠市兩建信息綜合管理與應用平臺),供各單位查詢。各相關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并及時將實施懲戒的情況通過清遠市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反饋。
三、海關失信企業信息公布
將海關失信企業信息在海關門戶網站、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信用清遠”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絡交易監管信息化系統等向社會公布。
四、聯合懲戒的措施
針對《合作備忘錄》的懲戒措施,結合有關事權劃分,清遠海關依法對海關失信企業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具體如下:
(一)海關懲戒措施。
1.適用較高的進出口貨物查驗率(布控查驗或者實貨驗估)。
2.實施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
3.實施加工貿易重點監管。
4.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
(二)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懲戒措施。
5.在一定期限內,對有走私罪的海關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成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依法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7.將海關失信企業相關信息依法依規作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的參考。
(三)清遠市稅務局懲戒措施。
8.在出口退稅管理方面嚴格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懲戒措施。
9.對違法違規的固體廢物進口企業,提高監管頻次,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五)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懲戒措施。
10.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
11.限制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等出讓產權交易。
(六)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清遠市林業局懲戒措施。
12.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使用國有林地,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申報草原征占用審批,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七)清遠市公安局懲戒措施。
13.對有拖欠海關應繳稅款或者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未按規定繳清相關款項或提供有效擔保前,阻止其出境。具體工作程序,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執行。
14.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八)清遠市商務局懲戒措施。
15.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九)清遠市發改局懲戒措施。
16.將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受懲戒黑名單的失信信息作為限制有關商品進出口配額分配。
17.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時,依法依規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18.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投標。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清遠市中心支局懲戒措施。
19.不予適用外匯部門A類企業管理。
20.對有走私行為、走私罪的海關失信企業,直接列為外匯部門C類企業管理,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1.在一定期限內,將失信狀況作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懲戒措施。
22.對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限制注冊,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管理,防范有關風險。
(十二)清遠銀保監分局懲戒措施。
23.依法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24.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25.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其融資或對其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
26.在審批保險公司設立時,將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27.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十三)清遠市財政局懲戒措施。
28.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29.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時,依法依規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十四)清遠市科技局懲戒措施。
30.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審批與失信企業相關的科技項目。
(十五)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市交通局、清遠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懲戒措施。
31.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十六)清遠市人社局懲戒措施。
32.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時,依法依規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十七)清遠市國資委懲戒措施。
33.依法限制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制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34.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
35.限制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
36.在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時,依法依規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37.限制海關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十八)清遠市應急管理局懲戒措施。
38.限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安全評價等行業,限制在認證行業執業,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十九)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懲戒措施。
39.對有拖欠繳海關應繳稅款或應繳罰沒款項情形的海關失信企業,在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
40. 限制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
(二十)清遠市委網信辦懲戒措施。
41.海關失信企業的失信信息由市網信辦協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二十一)清遠市文明辦、清遠市總工會、清遠市婦女聯合會懲戒措施。
42.一定期限內,限制海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
五、加強對外宣傳
為穩步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擴大社會影響力,清遠海關將在市文明辦的組織牽頭下與各參與單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以及新媒體等形式,廣泛宣傳聯合懲戒措施落實的情況和典型事例,形成反面警示的合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在廣大進出口企業中產生守法便利的帶動作用,提高進出口企業守法誠信的意識,促進我市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