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及直屬單位:
根據市司法局《關于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司函〔2019〕42號)的要求,現予印發《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財政局
2019年7月24日
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局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保證財政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財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范圍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公示財政局及其內設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職責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包括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二)執法依據公示。公示財政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執法權限公示。公示財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
(四)執法程序公示。公示財政行政審批程序、處罰程序;
(五)執法結果公示。公示行政審批結果、處罰結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結果;
(六)執法監督舉報的公示。公示財政局內外部監督的方式、途徑。
第三條 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具體內容有:
(一)辦理財政審核、審批、備案事項的;
(二)征稅、征收基金、收費的;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
(五)政府采購招投標;
(六)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等有關證件的。
第四條 公開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公示;
(二)通過單位在明顯位置設置的宣傳欄公開;
(三)通過直接告知行政相對人或送達執法文書的形式公開。
第五條 清遠市財政局行政執法公示的具體機構為財政局行政執法機構。在公示后15日內應將公示內容報市司法局備案。
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具體行政執法時,應將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時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七條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其他合法證件的;
(二)執行公務時,未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內容、行政執法依據及相關理由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要求公開且應當公開的事項拒不公開的;
(四)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權利和義務未及時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公示的行為。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