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清府〔2013〕58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清府辦〔2014〕74號)、清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清經信〔2018〕234號)和清遠市財政局《關于配合落實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清財預〔2018〕49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清遠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工業企業綠色發展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標準
第四條 支持方向
(一)綠色體系建設。重點支持我市工業企業或園區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的項目。
(二)重點節能項目。重點支持從電機系統節能、能源系統優化、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回收利用等方面實施的節能技改示范項目。
(三)清潔生產項目。重點支持我市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重點行業企業。
第五條 2018-2020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工業企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事后獎補方式,支持綠色體系建設項目、重點節能項目、清潔生產項目。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的工業企業或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開展電機系統節能、能源系統優化、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回收利用等方面實施的節能技改示范項目,按節能量400元/噸標準煤獎勵,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金額;對我市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重點行業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六條 資金申報條件
(一)在清遠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和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
(二)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規定,符合節能減排及清潔生產的有關要求。
(三)已獲得國家、省、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各級專項資金。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
(四)重點節能項目既可以由企業自主實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項目節能量需經第三方節能量審核機構確認在500噸標準煤以上。
第七條 申報流程
(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支持方向、范圍、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內容。
(二)項目承擔單位向當地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申報材料。
(三)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將通過初步審核的項目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上報請示文件,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和上報結果負責。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初審意見,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評審。
(五)項目經專家評審,以打分形式評選出符合要求的項目并排序,再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審核、局黨組會議審議、公示等程序,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擬定項目資金安排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六)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計劃,由市財政局下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資金計劃,并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八條 項目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時應注意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財政資金專賬。獲得資金的處理方式按照項目承擔單位性質及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準則)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設立、調整申請,預算申報,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負責開展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日常監督檢查,組織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績效自評等工作,指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做好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申報、評審、公示以及項目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工作。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績效自評等工作,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分配資金的撥付進度、使用情況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獲得工業企業綠色發展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市的做法支持工業企業綠色發展項目,具體由當地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文件施行有效期內確定的事后獎補項目,按照省有關政策兌現至2021年,不因文件失效而停止政策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