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農農〔2019〕198號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清遠市農田
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級農業農村局:
現將《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農田建設管理科反映。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2019年8月15日
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清遠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發揮我市作為全國涉農資金整合試點市的政策優勢,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當前農田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農建發〔2018〕1號)、《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9〕46號)、《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14)、《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作流程指引〉和〈廣東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作時段分布指引〉的通知 》(粵農農函〔2019〕3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政府為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效益,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建設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田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農田建設項目。
第五條 項目建設堅持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鼓勵農民采用多種形式參與建設。
第六條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支持對象包括小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申報項目的自籌資金投入比例不低于財政資金投入的10%。
第七條 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統籌推進耕地整合治理。
第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田建設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
編制的農田建設規劃,應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以及省農田建設規劃銜接。
第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評審全市申報的農田建設項目。對評審通過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
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單個項目規劃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畝,受自然條件限制,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區范圍內選擇面積相對較大的幾個地塊作為一個項目區。規劃范圍內適合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耕地數量不硬性規定基本農田面積或比例。在連片實施范圍內已進行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對區塊內剩余的尚未建設的地塊允許按照填平補齊原則進行設計和建設。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項目支持對象積極性高,自愿申報。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內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機耕道;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損毀工程修復和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提出項目申請。經村民一事一議方式討論通過的農田建設項目,以經濟社或經聯社名義書面向鎮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向鎮級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中應包括主要項目建設內容、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記錄等附件。
專業大戶(自然人)、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的項目,由新型經營主體向鎮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的項目,鎮級人民政府主要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農田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會議決定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議事程序以及籌工籌勞的適用范圍進行審核。對新型經營主體申報的項目,鎮級人民政府主要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農田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進行審核。
鎮級人民政府要實地考察項目情況,了解村民意愿,對議事項目的合規性負責。鎮級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報縣(市、區,以下統稱“縣”)農業農村局。
(三)入庫。縣級農業農村局將鎮級人民政府報送的項目納入該縣項目庫。
(四)編制規劃設計文件。縣級農業農村局每年根據年度規劃從項目庫中確定年度項目,并逐級通知至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測繪勘察和規劃設計工作。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文件必須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設計文件完成后應當在項目涉及的村組進行公示。
規劃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規劃設計報告(項目區現狀及總體設計,項目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綜合經濟效益,實施措施等)、設計圖(項目位置示意圖、項目區現狀圖、項目規劃布局圖和項目工程設計圖等 “四圖”)、其他附件(農民愿意支持配合項目建設的證明材料等)。
(五)上報項目規劃設計文件。縣級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項目預算方案進行審核,并按時將項目規劃設計文件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 測繪和規劃設計選定。
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農田建設項目,由鎮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和規劃設計單位(其中,測繪單位須具備丙級以上資質,規劃設計編制單位須具備丙級以上資質)。
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下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由項目實施主體直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測繪和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對項目規劃設計進行評審。
對評審通過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上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立項審批。按照有關規定,由市農業農村局逐級批復至項目所在鎮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規劃設計)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項目要求當年立項,當年實施,次年3月底前完工。
第十七條 經批準立項的農田建設項目,對于必須招標的單項工程(施工單項投資財審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由鎮級人民政府牽頭辦理有關招投標事宜。
對于未達到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 自籌資金。項目自籌資金可以采取投入現金或籌工籌勞方式。
第十九條 施工管理。
(一)農田建設項目由縣級農業農村局選定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二)農田建設項目要明確項目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員、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并報項目所在鎮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項目所在鎮級人民政府作為項目監管主體。
(四)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竣工后單項工程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提供項目資金的審計報告,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復核資料編制,以書面文件上報縣級農業農村局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縣級農業農村局組織財政、水利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全面初驗,形成完整的圖紙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田建設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縣級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及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范的公示標牌和標志,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建設任務、建設投資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級農業農村局對全市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市對縣級的檢查驗收,主要通過審閱全部資料、現場抽查工程質量和數量,檢查工作的規范性及資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項目管護和報備
第二十四條 各縣級要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農田建設項目竣工后,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項目竣工驗收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組卷、存檔。
第二十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分階段報備制度。其中,年度任務分解、資金下達、立項審批、規劃設計預算審批、驗收信息等,按上級規定在有關管理系統中報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程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必須加強對項目的檢查監督指導,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及時糾正,做好工程質量巡查記錄并跟蹤整改落實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條 實行項目實施情況月報告制度。項目實施主體于每月2日前,向鎮級報送經監理單位審核的上月項目實施等情況,并對所報資料、進度等情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鎮及時匯總報縣級農業農村局,縣級農業農村局統計匯總后,于每月5日向市級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農業農村局應當定期指導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田建設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財政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能分工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撥付以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財政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終止項目。
第三十三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需逐級上報至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第三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