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該房屋屬于清遠市區范圍內,則可在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房屋轉移登記(買賣或者贈與)材料清單如下: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證明材料(存量房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5.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6.若原產權證上注明“房改出售房”或“標準價售房”屬于一次房改房,這類房屋轉移(繼承除外)的,在發證時需要繳交“(稅務局計稅價-原標準價購房金額)×20%”的增值金以及繳交“(稅務局計稅價÷套內建筑面積)×分攤面積×系數”的公攤費用(步梯房系數=0.07、電梯房系數=0.18); 7.稅務材料: (1)原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及其他相關完稅資料合理費用等合法憑證原件(如無法提供,個人的需提供轉讓方簽名加蓋手指模的《承諾書》,企業的需提供房屋重置成本報告); (2)《權屬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廣東省內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個人所得稅時需提供,必須由轉讓方親筆簽名并加蓋手指模); (3)《購房人家庭住房情況誠信保證書》(受讓方本次所購住房在清遠市清城區或清新區內屬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時提供,必須由購房人親筆簽名并加蓋手指摸); (4)戶口簿(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兄弟姐妹)(省內申請人為戶主可共享獲取的,免提交); (5)婚姻狀況證明(享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契稅稅收優惠時提供)(省內可共享獲取的,免提交); (6)房屋購買時間相關證明(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買時間確定,可提供相關材料確認購買時間)。 8.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咨詢電話為:0763-3363715,核發房產不動產權屬證書收取住宅類不動產登記費為80元/件,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費為550元/件,房改房還需繳交公攤費用、土地出讓金以及契稅,屬于標準價售房的還需要繳交增值金,上述房產辦理登記需繳納的稅費,建議咨詢對應的稅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