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7號)第五條規定,明確了開發商應當把停車位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但也明確了開發商有權選擇是把停車位出售給業主還是出租給業主的經營方式,開發商選擇把自己擁有產權的地下停車場只出售而不出租的經營方式并沒有違反現時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