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教基[2004]24號)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辦理轉學的,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小孩法定監護人(離異的提供離婚協議,具有撫養權一方)在清城區購買了房產并入住,且小孩戶籍已遷入所在房產,可以在每年秋季開學前,向房產對應學區的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該學校結合學位情況考慮是否接收,接收后再報清城區教育局學籍辦審核。若所在學區的學校無空余學位,由區教育局統一調配。詳情可致電清城區教育局招生辦,電話:0763-333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