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等文件和法規精神,非學校學區戶籍購房戶申請小學一年級新生學位,要求房產“已具備居住條件并且申請人實際入住”。
對于轉學問題,由家長(監護人)持有效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學校依據學位空額等情況決定是否接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如果把小孩的戶籍所在地在中心城區,原則上可以在中心城區就近安排公辦學校學位。可以持兒童戶口簿、住房證明材料及現就讀學校證明到所屬學區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若所屬學區學校學位已滿,則由清新區教育局招生辦協調安排到有學位的鄰近公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