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規定
退役軍人部發〔2022〕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是指按照《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退出現役并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隊退役人員。
第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堅持政治引領、關心關愛、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下統稱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問題,監督檢查相關法規政策落實情況。
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承擔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日常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逐月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導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條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協助所在街道、鄉鎮黨組織加強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黨員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黨員義務。
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黨員所在黨組織每年對其參加組織生活、繳交納黨費及日常表現等情況提出的評定意見,可作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其政治榮譽、優待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接收安置工作實行先轉接黨員組織關系、后辦理報到手續的程序。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做好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黨員組織關系轉接、辦理落戶、社會保險關系轉接、住房公積金轉接、預備役登記、開設銀行賬戶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務,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服務質量,方便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辦理接收安置手續。
第八條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做好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人事檔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檔、保管、查閱、復制、轉接等制度,定期開展檔案安全檢查,按照規定建立數字檔案。
第九條市、縣級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年度登記審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現場或互聯網的方式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提供的參加黨組織生活、參加社團、出入國境、獎懲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核。對年度登記審核通過的,按規定落實相關待遇;對年度登記審核未通過的,及時通知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補正有關信息;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提醒、教育引導。
第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發放和調整退役金。
第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接收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時舉行迎接儀式,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協調有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編入地方志。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落實常態化聯系退役軍人制度,定期聯系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開展走訪慰問活動,及時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況,傳遞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
對患有嚴重疾病、遭遇重大突發情況等導致生活困難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按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第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扶持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就業創業,鼓勵其結合自身優勢,在基層治理、穩邊固邊、國防教育、志愿服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制度,不斷提升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完善服務管理網絡,發揮服務站點末梢作用,探索開展網格化管理,實現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的全覆蓋。
第十六條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標準,推進服務管理工作的標準化建設,確保規范運行。
第十七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發揮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平臺作用,提高服務管理效能。
第十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已就業的,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引導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告知重要情況。
第十九條退役軍人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加強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可以遴選政治過硬、身體健康、經驗豐富、能力較強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在自我服務管理中發揮帶頭作用。
第四章 服務管理保障
第二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身隊伍建設,縣級以上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明確責任處(科)室、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明確專人負責相關服務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引進專業化社會服務力量提升服務效能。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能力建設,通過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崗位練兵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業務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用于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年度工作績效和領導班子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作風紀律監督,引導其樹牢滿腔熱忱為退役軍人服務的意識。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單位和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