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清應急〔2019〕191號)(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于2019年10月29日由清遠市應急管理局、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科學技術局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已實施4年多。
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評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起,對《合作備忘錄》開展評估工作。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合作備忘錄》的實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繼續實施及理由,是否和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所沖突,哪些內容需要修改和補充,是否需要提請本單位對《合作備忘錄》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
一、評估分析
(一)合法性。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進行了第三次修正。2.2023年8月8日,應急管理部公布了《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同時廢止。《合作備忘錄》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已被修改或廢止。
(二)合理性。《合作備忘錄》主要內容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關于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以及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等1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通知》中已有明確規定,不必作重復性表述。《合作備忘錄》無繼續實施的必要。
(三)協調性。《合作備忘錄》與同位階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沖突。
(四)可操作性。《合作備忘錄》是我市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工作指引,但有關辦理機關、工作流程不符合當前工作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五)實施效果。《合作備忘錄》周知度不夠高,實施效果不夠明顯。
二、評估過程
(一)2024年5月10日,我局通過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開向公眾征求《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評估意見。至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社會公眾提出意見。
(二)2024年5月11日,我局向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科學技術局、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清遠海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共12個單位發出《關于征求《關于〈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評估報告》意見的函》,除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書面復函提出將評估工作方案中“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全部修改為“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外,其余11個單位書面復函無修改意見。
(三)2024年5月16日,我局制定了《關于〈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小組成員和評估程序等內容。
(四)2024年7月1日,我局組織評估小組成員召開《合作備忘錄》評估會議,評估小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對《合作備忘錄》進行評議,總結形成《關于〈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五)2024年7月2日,我局向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清遠市科學技術局、清遠市財政局、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清遠海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清遠監管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分行共12個單位發出《清遠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征求<關于〈清遠市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評估報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12個單位均書面復函無修改意見。
三、評估成果
總體評估結論為:《合作備忘錄》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于2023年10月1日同時廢止,建議對《合作備忘錄》進行廢止。
根據上述評估結論,我局形成了本評估報告。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2017年修正)》“立法后評估報告,應當報制定機關批準。”“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本評估報告報聯合發文單位批準后生效,生效后作為《合作備忘錄》廢止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