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安全監管局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清安監〔2017〕76號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連南縣、連山縣經濟發展促進局,清遠高新區安全監管局,廣清產業園安全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和《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安監〔201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案編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組成編制小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的要求和《生產經可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完成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
二、預案評審
(一)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
(二)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從本省、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及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邀請相應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特長必須與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性質、設施和工藝技術相關,熟悉該企業的行業工作特點。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企業的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中型規模以上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其中,安全生產專家不少于1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不少于1人);中型規模以下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其中,安全生產專家不少于1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不少于1人)。企業規模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劃型。
(四)評審人員和評審專家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預案申報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企業及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工貿企業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企業的應急預案,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向本機關申報備案:
1.由本機關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
2.金屬冶煉企業;
3.由本機關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4.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
5.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
6.中央、省駐清企業和市屬企業中無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
7.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且人數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工貿企業(即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和煙草等行業企業)。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備案:
1.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
2.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3.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且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工貿企業(即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和煙草等行業企業)。
(二)生產經營單位向本機關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2.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表(或應急預案論證意見);
3.參與評審各專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含專家個人評審意見);
4.評審專家名單(簽名);
5.評審會簽到表;
6.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預案文本采用A4版面印刷,活頁裝訂,封面應急預案編號形式為:縣(市、區)簡名稱首字母-企業名稱關鍵字首字母-YA-年份,批準頁上需有企業負責人簽名蓋章,電子文檔需以光盤形式提交);
7.風險評估結果;
8.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9.評審會議圖片(會場要懸掛或豎立會議名稱,照片要清晰,包括全體人員集體照、專家勘查現場照片等);
10.現場整改前后對比圖片(專家意見中提出現場要整改的,要求前后有對比的照片,并在照片上說明);
11.《復審證明》(經評審預案有修改的, 需提供該證明);
12.安全生產專家有效的證明資料復印件(或在本省、市、縣、區安全生產專家庫中查詢的信息材料,或安全生產專家聘書復印件);
13.應急預案評審專家聘書復印件(或在本省、市、縣、區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系統中查詢的信息材料,或其他有效的證明資料復印件);
14.業務授權委托書;
15.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初審意見。
四、預案備案
本機關、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備案受理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材料,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急預案備案受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完成補正后,重新申報。
(三)本機關、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備案受理機構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未設立受理窗口的,應指定應急機構專人負責,并將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聯系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預案備案登記表變更
(一)生產經營單位如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其生產經營工藝及其危險性未發生改變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重新修訂,并到頒發備案登記表的機關申請變更備案登記表。申請變更備案登記表提交以下資料:
1.變更備案登記表申請報告;
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二)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三)備案登記表遺失的,持補辦備案登記表申請報告到頒發備案登記表的機關申請補辦備案登記表。
六、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