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審計法為強化審計監督、完善審計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作為審計領域的基礎法律,審計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遵循怎樣的總體思路?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圍繞這些廣受關注的問題,記者23日專訪了審計署有關負責人。
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審計制度
問:審計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作出第一次修改,此次為第二次修改。審計法施行20多年來,在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審計環境、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審計理論和實踐也不斷創新發展,現行審計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亟須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概括起來,此次修改審計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三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作出了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重大決策部署,強調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組建了中央審計委員會。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多項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審計制度。目前,有關審計監督的頂層設計正順利推進并取得明顯成效,因此需要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有關主張成為國家意志,把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二是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審計監督范圍不斷拓展,現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職責已不能適應審計全覆蓋實踐需要,因而應當按照黨中央要求,根據憲法精神作出明確界定,為審計機關更好發揮作用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三是審計機關依法履職的需要。依法審計是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通過修改審計法,一方面解決現有審計權限和手段難以保障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制約審計監督作用充分發揮的問題;另一方面加強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制約,規范審計權力運行。同時,各級審計機關在工作中大膽探索創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經驗做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以四個“堅持”為遵循,切實健全審計監督機制
問:此次審計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工作,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主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將黨中央推進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堅持以憲法為依據,在憲法框架下完善審計監督范圍,優化審計監督手段,增強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和公信力。三是堅持實踐探索與制度規范相統一,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審計工作中成熟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律。四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際工作需要,著力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問:審計法主要對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
答:本次對審計法的修改著重三個方面。一是堅持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領導審計工作的運行機制。為鞏固和深化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成果、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審計工作全過程各環節,新修改的審計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二是完善審計監督職責,構建全面覆蓋的審計工作格局。為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消除監督盲區,新修改的審計法在現行審計法規定的相關審計范圍基礎上,將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以及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納入審計范圍,并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三是堅持權責相符,形成權威高效的審計工作運行機制。新修改的審計法既賦予審計機關必要的權限和措施,壓實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的責任,又在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規范審計監督行為、回應“誰來監督審計機關”等方面提出新要求。此外,還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規定了各級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和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監督責任,健全了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的運用機制。
學以致用,扎實推進新修改審計法的貫徹落實
問:審計法修改后,審計機關在學習、宣傳和貫徹方面將采取哪些舉措?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首先,要加強學習培訓。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理解新修改的審計法。將新修改的審計法納入審計人員的培訓體系,從而準確掌握其精神實質和工作要求。
其次,要適時啟動立法配套工作。審計署將根據審計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及時研究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和貫徹要求。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要按照審計署的統一要求,做好相關配合和調研工作,積極提供建議和意見。
再次,要切實依法履職盡責。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應加強對審計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規范審計行為,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同時,強化責任擔當,深入開展研究型審計,不斷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督促檢查,以有力有效的審計整改提升審計監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