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送達審計方式下的審計行為,保證送達審計工作質量,合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參照《廣東省審計廳送達審計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送達審計是指我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要求被審計單位將紙質、磁盤和光盤等介質所載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送達(包括電子傳輸)我局實施審計(包括專項審計調查,下同)的審計方式。
第三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局業務科室應根據審計項目特點和我局工作實際,按本辦法規定,確定審計項目的審計方式,并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列示。
第四條 實施送達審計,應與現場審計相結合。下列事項應當就地檢查:
(一)內部控制測試;
(二)資產的監盤或抽查;
(三)國家建設項目的現場察看和測量;
(四)送達審計中發現需要進一步就地調查核實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就地察看或檢查的事項。
第五條 已確定送達審計的審計項目,其情況發生變化不宜再采用送達審計的,將情況說明報送各業務科室分管局領導批準,實行就地審計方式。
第六條 實施送達審計期間,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建立聯絡制度,確定聯系人員和聯系時間、地點、方式。審計組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可將相關問題集中匯總,與被審計單位聯系,作進一步落實了解。
第七條 審計資料送達時,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履行交接手續,編制審計資料提交清單(附件1);審計資料屬分次提供的,審計資料交接手續分次辦理。
審計組和被審計單位應各派兩名人員(經辦人、證明人各一名)辦理審計資料交接手續。雙方經辦人應謹慎填寫審計資料提交清單載明的各個要素,詳細登記審計資料的種類、名稱、數量。審計資料提交清單應取得雙方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名確認。審計提交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加強對送達審計接收資料的保密工作。審計組接收送達資料后,應按局送達審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對審計資料進行管理。指定一名審計人員負責審計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審計組及審計人員應妥善保管好審計資料,保持送審資料原狀,不得隨意折疊、涂抹、標記、修改、更換。
第十條 除相關審計資料必須提請有關部門作鑒定外,審計人員不得將審計資料帶離指定的審計地點或場所;不得將審計資料以出借、摘錄、復印、拍照等形式向與該審計項目無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十一條 在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或相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暫時取回已提供的審計資料的,需出具送審資料回調單(附件2),經審計組組長同意,辦理回調手續。到期歸還時,審計組憑回調單核對資料數量和原貌,無誤后向被審計單位退回回調單。
第十二條 對不再使用的審計資料,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及時辦理審計資料退還手續,并編制審計資料退還清單(附件3);審計資料屬分次退還的,退還手續分次辦理。審計組應在審計實施階段終了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審計資料退還被審計單位。
審計資料退還手續按照審計資料提交手續的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對被審計單位不要求退還的審計資料,應編制審計資料留存清單(附件4),并妥善保存。
審計資料留存手續按照審計資料提交手續的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因疏忽或自身原因,造成審計資料丟失、毀損、失密、泄密,或違反規定將送審資料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應追究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審計組應將報送審計資料通知單、審計資料提交清單、審計資料退還清單、審計資料留存清單和其他審計資料管理記錄及時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六條 送達審計期間,審計組嚴格執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辦公室做好相關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相關的法規、制度執行。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審計資料提交清單(一式兩份,各存一份)
2.送審資料回調單(一式一份)
3.審計資料退還清單(一式兩份,各存一份)
4.審計資料留存清單(一式兩份,各存一份)
附件1
一式兩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被審計單位存) 單號:
審計資料提交清單
時間: 年 月 日
被審計單位: 審計部門:
經辦人: 證明人: 經辦人: 證明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附件2
單號:
送審資料回調單
回調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天
歸還時間: 年 月 日
被審計單位: 審計部門:
經辦人: 證明人: 經辦人: 證明人:
被審計單位: 審計部門:
經辦人: 證明人: 經辦人: 證明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注:被審計單位回調審計資料時提交審計組;回調期滿歸還審計資料時,從審計組退回。
附件3
一式兩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被審計單位存) 單號:
審計資料退還清單
時間: 年 月 日
被審計單位: 審計部門:
經辦人: 證明人: 經辦人: 證明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附件4
一式兩聯(第一聯自存、第二聯被審計單位存) 單號:
審計資料留存清單
時間: 年 月 日
被審計單位: 審計部門:
經辦人: 證明人: 經辦人: 證明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