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稱國家林草局)有關規定,省林業局制定了《廣東省林業局關于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松材線蟲病是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和國家級重大林業植物疫情,其發生危害具有突發性、傳染性、破壞性強與危害嚴重、防控難度大、人為致災因素突出等所有疫情的普遍特點。調查研究表明,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點管理不規范、疫木監管不嚴與處置不規范等問題是導致疫情嚴重危害、擴散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規范松材線蟲病疫區、疫點和疫木的管理,嚴控疫情的傳播與危害,組織擬制了《辦法》,并以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該《辦法》的制定與印發,對于完善我省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規制度體系,規范松材線蟲病的監測、檢疫與防治工作,提高松材線蟲病防治成效,保護松林資源和生態安全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三)《植物檢疫條例》;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松材線蟲病預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5號);
(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林生發〔2018〕117號)。
三、制定程序
2019年底,省林業局組織人員學習借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稱國家林草局)、福建省林業局等單位制定的相關疫區和疫木管理規范性文件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省松材線蟲病疫區、疫點和疫木管理實際,起草了《辦法》。為使《辦法》內容更加完善,分別于3月10日至3月31日征求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5月12日至5月22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6月28日至7月6日征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對各方面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逐一進行分析研究,對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予以采納。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基本框架。《辦法》共分五章、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相關述語、職責等。
第二章“疫區管理”(第五條至第八條),明確了疫情監測調查及檢測鑒定、疫情上報、疫情處置、疫情拔除等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疫木管理”(第九條至第十五條),明確了防治規劃的編制與備案和疫木采伐、采伐管理、疫木除治、疫木變性處理企業、疫木變性處理利用和監管等的管理規定和要求。
第四章為“有關責任”(第十六條),參照其他省同類型管理辦法,明確疫木變性處理企業等違反規定的處罰情形。
第五章為“附則”(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本管理辦法的解釋和實施時間。
(二)有關內容的說明。
1.明確松材線蟲病疫木的界定范圍。根據《植物檢疫條例》《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改進人造板檢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規〔2019〕4號)等,《辦法》第三條明確松原木、鋸材、厚度≥6mm的木片及其未變性處理的制品等為疫木,但松木制成的刨花板、纖維板、膠合板(木片厚度<6mm)、木炭、顆粒燃料、造紙等產品和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規定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標識的松木質包裝等不算是疫木。通過明確疫木的界定范圍,進一步規范全省各地開展涉疫松木的檢疫審批和檢疫執法工作。
2.規范松材線蟲病疫情檢測鑒定等的管理。根據《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辦法》第五條確定了我省疫情檢測鑒定的機構、程序和相關要求,并對縣級和鎮級新發疫情的檢測鑒定要求、上報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3.制定新發疫情的緊急除治管理程序。根據松材線蟲病發生危害的突發性、傳染性、傳播擴散迅速等特點,《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省級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的鎮級以上新發疫情,符合《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病(枯)死木可采取先緊急除治后備案的程序進行采伐。”創新疫情緊急除治制度,確保新發疫情得到及時除治、災害得到有效控制。
4.建立健全疫木變性處理企業管理規定。根據《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完善疫木利用制度的要求,參照《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和福建、湖北等省的做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明確規定了疫木變性處理企業的確定程序、標準,以及疫木變性處理的流程、監管等管理要求。
5.明確阻撓疫情除治或疫木變性處理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情形。《辦法》第十六條確定了對違反有關規定采伐、運輸、經營、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以及疫木變性處理企業違反規定加工、生產板材或轉賣疫木等的行為的處罰情形,為基層開展疫情防治、監管疫木變性處理企業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公平競爭審查說明。該《辦法》符合《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三、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四)例外規定”“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的不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無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同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2016〕77號)和《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粵發改價監〔2018〕132號)規定,對《辦法》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認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五、其他事項
《辦法》對廣東省范圍內松材線蟲病的疫區及疫區內疫木管理適用。《辦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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