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跨區域處置,有效解決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建筑垃圾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清遠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我局反映。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1月28日
清遠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工作指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跨區域處置,有效解決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建筑垃圾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目標
各縣(市、區)應立足本行政轄區內建筑垃圾自我消納處置能力建設,集約使用現有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通過堅持市域統籌,實現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共享,提高全市建筑垃圾統籌處理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城市安全,保護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采用堆放貯存、平整回填和資源化利用等方式,按照“資源共享、應急互幫”的原則,以互利、互助、互保為主,建立全市范圍的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管理工作機制。
(一)明確跨域處置原則
建筑垃圾原則上在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消納,結合縣(市、區)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能力以及區域交通等實際需求情況,也可跨行政區域聯動,由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雙方協商確定(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二)明確處理費用
建筑垃圾應急處理費用根據“誰排放誰補償,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價格機制協商明確。
(三)明確監管職責
清遠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的,移出地主管部門應當與接收地主管部門協商溝通,建立兩地建筑垃圾平衡處置協調監管機制,并由移出地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接收地主管部門辦理排放、運輸和處置等相關核準手續。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聯單制管理,由移出地主管部門負責將跨區域處置的種類、數量、期限、路線、排放地,接收地主管部門負責將消納場、運輸和處置企業等關鍵信息錄入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相關平臺并落實全過程監管。
三、工作流程
(一)處置申請
建筑垃圾原則上在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消納,各縣(市、區)要及時掌握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情況,當產生量超出本轄區處置能力,確需跨區域處置的,可申請跨區域處置。移出地排放單位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處置核準申請(見附件1),由移出地主管部門牽頭受理相關核準手續,并與接收地主管部門協商溝通,經接收地主管部門同意后,完成跨行政區域處置核準(見附件1),方可進行跨區域運輸處置。
(二)處置報備
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收地主管部門在完成跨區域處置核準后,均應向清遠市主管部門報送核準材料副本,每月上報處置事項統計表(參見附件2)。
(三)運輸管理
運輸單位及車輛須取得排放地或接收地一方主管部門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資質,并向另一方主管部門報備。按照“一宗一案一報”的要求,排放和接收兩地主管部門共同指導監督運輸企業每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建筑垃圾一宗(排放證)須制定一個運輸方案,并向雙方主管部門報備。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消納場所進行利用處置,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移出地與接收地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公安、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等部門落實跨區域處置全流程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按照跨區域處置管理要求,抓緊落實聯保的內容和要求,明確跨行政區域處置核準申請、跨行政區域運輸等關鍵信息。
(二)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切實落實應急預案,運用行政和市場雙重機制進行設施共享,降低運行成本。
(三)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跨區域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跨區域建筑垃圾偷倒違法查處協作機制。
附件1
清遠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平衡處置申請表
附件2
建筑垃圾處置事項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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