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事業單位: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制度》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執法監督科反映。
特此通知。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7月2日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增強領導干部法治意識,規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因行政行為而參與的行政訴訟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本制度所稱出庭應訴是指上述人員在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四條 執法監督科負責對行政應訴工作的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被訴行政行為由其他科室具體承辦的,執法監督科予以協助。
第五條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案情重大、情況復雜、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涉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對本單位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上級行政機關要求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確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七條 除第六條規定必須出庭應訴的情形外,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委托執法監督科工作人員或者參與辦理被訴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代理應訴。確需委托律師應訴的,應同時委派1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員參與,并做好協同配合工作,不能只委派代理律師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動了解案情,過問應訴情況,并保證本單位年度出庭應訴率達到100%。
第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應當做到:
(一)按時出庭;
(二)著裝莊重整齊,言語舉止得體;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紀律;
(四)尊重其他當事人;
(五)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
第九條 對于行政訴訟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他應訴人員應當積極做好應訴準備,依法履行舉證、答辯等義務。在出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后意見,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條 局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后,應當分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應當上訴的,三日內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裁判文書有履行內容或者需要作進一步處理的,及時做出履行或者處理的決定;
(三)裁判文書沒有履行內容或者不需要作進一步處理的,由辦公室接收存檔。
第十一條 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不得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第十二條 收到人民法院制發的司法建議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自收到司法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執法監督科應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應訴能力。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