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的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關于違法建設治理的工作要求,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清府辦〔2019〕10號),結合清遠實際,我局起草了《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時間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或方式反饋意見:
一、來函請寄:清遠市銀泉南路13號匯賢花園樹賢樓903(郵編:511518,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箱:qyscgw@163.com。
三、聯系電話:0763-3396263。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8月23日
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維護城鄉建設秩序,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在建違法建設,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建違法建設的巡查、認定和處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建違法建設的界定】
本辦法所稱的在建違法建設,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正在實施的下列違法建設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工程;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
前款違法情形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發生,節后搶建成為事實的,視為在建違法建設。
第四條【工作原則】
查處在建違法建設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發現及時、制止有效、責任落實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協調制度、在建違法建筑信息共享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等參加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協調機構,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絡、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協助區違建設查處主管部門開展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全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地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將查處違法建設行政執法職權劃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的區域,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上述負責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稱違建查處部門。
第七條【自然資源部門職責】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查處在建違法建設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在規劃審批管理中嚴格按規劃實施許可,加強批后管理,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對日常規劃管理中發現的違法建設線索及時移送違建查處部門查處;對違建查處部門提供涉嫌違法建設出具規劃定性意見;負責提供相關查處資料(土地性質),協助相關違建查處工作。
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除清城區、清新區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作出在建違法建設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外,其它各縣依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公安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維護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條【其他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做好在建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供水供電部門職責】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供水、供電管理,及時查處擅自接水、接電行為。供水、供電單位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對依法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單方面中止或終止提供服務的內容。
第三章 巡查和舉報
第十二條【巡查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網格化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違建查處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職責、監管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及具體措施等。
違建查處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在建違法建設。
物業服務單位應加強服務區域內的日常巡查,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經勸阻未能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違建查處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函告、報告和投訴舉報】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規劃許可信息,在放線、驗線和規劃核實等日常規劃管理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函告違建查處主管部門。
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施工許可項目,發現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函告違建查處主管部門。
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態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中發現在建違法建筑的,應當予以制止,在三個工作日內函告違建查處主管部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轄區范圍內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并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范圍內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并向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上投訴舉報,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在建違法建設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 在建違法建設查處程序
第十四條 【立案】
違建查處部門對巡查發現、相關部門轉辦、投訴舉報發現的在建違法建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交辦、轉辦和發現案件的部門或者投訴舉報人。
縣(市、區)違建查處部門對立案處理的重大案件,應當報送市違建查處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現場核查】
案件批準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到案件現場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執法人員應當兩名以上。
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到場。執法人員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等資料,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制作詢問筆錄。
當事人無法提供,拒絕提供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等資料的,或者當事人不到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對在建違法建設進行現場拍照、錄像、測量,確定違法建設地點、層數、面積、高度、性狀結構以及與參照物(四至道路、相鄰建筑物等)間距等建筑狀態,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第十六條 【采取強制措施】
違建查處部門確認屬于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等合法有效的強制措施予以制止;無法確認是否屬于在建違法建設,應當及時查證。
第十七條 【查證】
違建查處部門調查處理違法建設過程中,無法確認是否屬于違法建設,需要查詢相關土地、房屋等行政審批信息或建設檔案的,住房和建設、自然資源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在二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依法出具意見。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辯權】
違建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在建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后,擬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的,不予采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做出處理決定】
違建查處部門在對在建違法建設做出合法有效強制措施的同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以及相應罰款的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市違建查處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能否改正的意見】
違建查處部門在做出在建違法建設案件處理決定中,對于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造成的影響難以定性或者案件重大、復雜的,應當書面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不能拆除的情形】
在建違法建設屬于《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由違建查處部門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響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條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形】
違建查處部門無法確定違法建設責任人的,應當通過在該建設工程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報刊、本部門網站發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責任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拒不接受處理的,由違建查處部門依法將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條 【公告、催告】
在建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并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公告。
當事人沒有依法按期拆除違法建設,也沒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催告。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第二十四條 【代為拆除】
當事人應當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違建查處主管部門可以代為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督促改正】
違建查處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在建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信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一)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由當事人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督促;
(二)當事人為非國有企業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
(三)當事人為社會團體的,由主管部門以及民政部門督促;
(四)當事人為宗教團體的,由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督促;
(五)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督促;
(六)當事人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村民且該違法建設在其所在居(村)的,由當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督促。
第二十六條 【強制拆除決定】
違法建設限期拆除處理決定作出后,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拆除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責成違建查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違建查處部門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發布載明強制拆除法律依據、實施時間、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
強制拆除公告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及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告欄張貼,違法建設位于住宅小區的,應當同時在住宅小區出入口公布欄張貼,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同時在當地報刊、電視等公共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 【法律文書送達】
在建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催告書、強制拆除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其中,公告送達,是指在違法建設現場予以公告,并且在當地主要報刊、政府門戶網站、本部門網站或者本地廣播電視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 【強制拆除的執行】
強制拆除公告期滿,當事人仍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除的,違建查處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建設行為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違法建設行為人拒不到場的,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應當將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筑過程制作筆錄,并拍照和錄像。
違建查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設時,公安機關負責依法維護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通知當事人搬出財物】
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筑時,違建查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不搬離在建違法建筑內的財物,違建查處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保管存放,并通知當事人領取。無法保存的,依照相關法律處理。
第三十條 【拆除費用】
在建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承擔在建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費用的,由違建查處部門依法追索。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清理】
違法建筑拆除后,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平整場地,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二條 【結案】
在建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后,違建查處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卷宗,結案歸檔。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督辦督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查控在建違法建設工作的績效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查控在建違法建設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控在建違法建設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
對經督辦督察后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相關部門法律責任】
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違建查處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檔案資料,出具意見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建查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違建查處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或查處在建違法建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巡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筑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而未作出的,或對應當執行強制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推諉的;
(四)違法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出租屋登記等相關證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