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國家園林城市成果,加強我市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我局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涉及機構改革等事項的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20〕23號)要求,根據相關的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對原《清遠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清府辦〔2010〕72號)進行修訂,擬訂了《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7月3日前反饋清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qyszjjszglk@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二、將意見郵寄至: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南路清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906室,郵編511500。請在信封注明“關于《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三、登錄清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網頁http://zyrhbw.com,點互動交流--民意征集,主題請注明“關于《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印發清遠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0〕72號).doc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6月16日
(聯系人及電話: 0763-339650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1:
清遠市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建成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成區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建成區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建成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建成區內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建成區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建成區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轄下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建成區城市綠線規劃。建成區城市綠線規劃應確定每處綠地的位置、性質、范圍和面積,作為綠地控制、建設、管理依據。
第六條 建成區城市綠線由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及城市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和保護要求劃定,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論證,并經過公示,按法定程序審批,方可調整。對城市發展和市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需報城市政府審批。
(二)調整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并經居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或所屬單位通過,按法定程序審批后,方可調整。
(三)調整現有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綠線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論證,進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審批后,方可調整。
第九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化用地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由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協同跟蹤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規范,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批,按規定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并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辦理手續。占用期滿后,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確定綠地范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進行驗收。小區綠化驗收,統一放在規劃驗收環節,由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綠地率指標。集體土地流轉參照國有土地的有關規定施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或設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七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城市綠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放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時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處予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