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上征求《清遠市市政道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為了加強市政道路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市政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我局起草了《清遠市市政道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規定予以公示,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饋意見:
1.信函請寄:清遠市清城區銀泉南路17號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1004室(郵編511500)
2.電子郵箱:email2960@126.com
附件:清遠市市政道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5月18日
清遠市市政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道路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市政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市政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四條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為清遠市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清遠市市政道路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市政道路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市政道路的管養工作。
第二章 養護和維修
第五條承擔市政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 36-2006)要求,定期對市政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各縣(市、區)市政道路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市政道路的完好。
第六條由各縣(市、區)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公司開展各轄區范圍內市政道路的養護、維修工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七條設在市政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市政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 36-2006)要求。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由權屬單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八條市政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的交通安全。
第九條市政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市政管理
第十條市政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市政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城市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市政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市政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城市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市政道路的行為。
第十一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市政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市政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十三條未經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市政道路的,須經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市政道路的,不得損壞市政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市政道路原狀;損壞市政道路的,應當限期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應當持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前往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市政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埋設在市政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七條經批準挖掘市政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屬地市政道路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根據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市政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承擔市政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定期對市政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道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市政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市政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市政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市政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市政道路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市政道路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