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處置垃圾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清遠市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處置垃圾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反映。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9月30日
清遠市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處置垃圾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處置垃圾行為,強化社會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督促城管部門及時處理違法處置垃圾行為,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清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各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城管執法部門)監管的違法處置垃圾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核查處理、舉報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向各級城管執法部門反映清遠市轄區范圍內違法處置垃圾的行為并提供線索。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處置垃圾行為舉報內容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排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處理等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處置垃圾行為進行舉報,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違法處置垃圾行為舉報處理工作,堅持“屬地為主、分級受理”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四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處置垃圾舉報受理制度,暢通舉報渠道:
(一)建立健全違法處置垃圾舉報受理、核查、協調、督辦、移送、轉(交)辦、反饋、獎勵、統計和報告以及案件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
(二)暢通違法處置垃圾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電子郵箱官方網站等舉報渠道。
第五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并附帶清晰可查證的圖片、影像資料等證據或線索,并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聯系方式。
第六條 各級城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事項的內容開展研判,屬于本部門核查范圍的,應當受理并按規定進行核查;屬于上級、下級部門核查范圍或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按規定進行上報、交辦或移送。
第七條 無效舉報情形:
(一)舉報事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
(二)舉報事實不清,不能按本辦法要求提供被舉報人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證明違法事實的相關證據的;
(三)舉報事項已被受理的;
(四)舉報事項已被各級城管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或正在調查的;
(五)其他無效舉報的情形。
第八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一)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不得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不得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四)不得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在獎勵宣傳活動中使用舉報人信息。
第三章 核查處理
第九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核查舉報事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級城管執法部門交由下級城管執法部門核查的,交辦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承辦部門應對核查結果負責;
(二)本級城管執法部門單獨核查確有困難的,應協調同級其他部門協助核查,或者提請上級城管執法部門協助核查,上級部門應給予支持;
(三)屬于跨區域違法處置垃圾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的違法處置垃圾案件,下級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提請上級城管執法部門查處,上級城管執法部門也可以要求下級城管執法部門上交案件,并依法查處。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十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按照 “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舉報獎勵工作。
舉報獎勵部門原則上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30日內, 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達。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告知之日起60日內, 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證違法處置垃圾行為屬實的,每宗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城管執法部門按行政處罰罰沒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低獎勵1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
(二)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聯名舉報的,獎勵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
第十四條 舉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金:
(一)城管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人無法確定的;
(三)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一經核實,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發放獎金的,責令退還,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或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統計每年的獎勵金額,并將所需獎勵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各級違法處置舉報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分別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應按照“一事一檔”的原則,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將舉報處理的相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留存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城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登記、轉送、轉交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轉交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舉報事項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或者依法答復舉報人的;
(四)應當履行核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五)挪用、侵吞、非法占用投訴獎勵資金的;
(六)違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舉報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將有關舉報材料、舉報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對象的;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期限的規定,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舉報投訴電話0763-3396263;電子郵箱:qycgzfk@163.com。各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和各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的投訴舉報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 11 月 1 日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