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在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反映。
附件:1.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管理辦法
2.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此頁無正文)
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管理,發揮申報評審工作促進居住區(單位)綠化設計建設管理、改善人居環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管理遵循自愿申報、分類考核、動態監管、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居住區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部隊均可報名申報。
第四條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每年開展一次。提交申報申請和申報材料時間為每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申報評審管理工作。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單位)申報材料初審工作。市風景園林協會負責材料審查、實地考查工作。
二 申報
第六條 申報居住區(單位)應制定創建工作方案、實施計劃,且創建工作方案及實施情況應報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報居住區(單位)向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申請和申報材料。
第八條 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居住區(單位)進行申報材料初審,在8月31日前向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報送初審合格居住區(單位)推薦函及申報材料。
三 評審
第九條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評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條 園林式居住區(單位)評審程序包括材料審查、實地考查、綜合評議、結果公示和命名通報。
第十一條 材料審查的重點是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申報居住區(單位),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實地考查主要通過臺賬資料查閱、現場踏察和座談交流,對申報居住區(單位)創建工作進行全面考查。
第十三條 市風景園林協會負責組建考查組,開展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材料審查、實地考查工作。考查組成員包括風景園林、規劃、建設、環衛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和管理技術人員。被考查居住區(單位)應在考查組抵達前至少兩天,在居住區(單位)的顯眼位置公布考查組工作時間、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綜合評議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評議專家包括風景園林、規劃、建設、環衛等相關領域的領導、專家和管理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綜合評議專家組主要通過查看申報居住區(單位)申報材料和評審材料,聽取實地考查評估意見等,對申報居住區(單位)進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綜合評議意見。
第十六條 通過綜合評議的居住區(單位),在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間的舉報信息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調查核實。對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的申報居住區(單位),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公示無異議及被舉報情況經核查不實的居住區(單位)發布命名通報,并予以授牌。
四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已獲命名的居住區(單位)應每年開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將本年度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垃圾分類回收、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經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在居住區(單位)自查的基礎上每3年開展一次普查,并將普查結果報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各地普查結果和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情況組織抽查或專項督查。
第二十條 經抽查或專項督查認定不達標的居住區(單位),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將檢查意見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饋給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由縣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已按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落實整改的居住區(單位)組織復核。
復核達標的居住區(單位)保留其稱號;復核不達標的居住區(單位),可申請延期整改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棄整改的居住區(單位),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將公告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9日。
附件2:
清遠市園林式居住區(單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