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管理領域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政策解讀
一、《清遠市城市管理領域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的背景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助企為企”執法理念,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等上級要求,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對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可給予合理的執法“觀察期”。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出臺的內部工作指引。
二、實施目標與政策意義
圍繞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變“懲罰監管”為“主動服務”,建立系統性、全過程的行政合規服務和指導機制,引導企業有效防控行政違法風險,減少或者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降低被行政處罰風險,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營造有利于創新和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堅實保障。保障依法行政,提升行政處罰效能。
三、主要內容解讀
《指引》共八部分,規定了執法“觀察期”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適用對象、適用情形及例外規定、適用程序、工作要求、有關名詞解釋和實施時間內容。
(一)規定了執法“觀察期”適用對象
本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屬于列入廣東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或者符合國家和省政策導向、有發展前景的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在其違反城市管理行政管理秩序后給予一定的執法觀察期的,適用本指引。
(二)規定了適用情形及例外規定
適用情形:執法觀察期制度作為免罰清單制度、道歉承諾制度等從輕、免于處罰制度的進一步延伸和補充。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符合給予執法觀察期條件的涉案企業,可給予合理的執法觀察期,并在觀察期內優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非強制性監管手段進行執法監管,引導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例外規定:不存在屬于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等10種例外情形的,才可以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三)規定了程序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按程序組織開展“啟動、核實決定”等工作流程,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四、解讀工作的組織實施
清遠市城管局將在《指引》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規范性文件專欄以及清遠市市城管局門戶網站發布政策解讀與一圖讀懂《清單》的文字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