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違法建設治理的決策部署,切實將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實處,持續發力做好我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的指導意見》(粵府函〔2019〕320號)等文件關于違法建設治理的工作要求,堅決打好我市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力爭我市違建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績,有必要制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
二、工作目標
以籌備省運會為契機,聚焦違法建設治理重點難點問題,以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為首要目標,以加快消化存量違法建設為重點,全面整合執法資源,強化執法力度,重拳出擊,攻堅克難,使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空間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或參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101.64.1)
(六)《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四、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違法建設的認定、處理辦法、責任追究、附則等章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重點規定:
(一)關于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違法建設的處理。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關于涉嫌違法建設不動產的處理方式。對涉嫌違法建設的不動產,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認定后,書面通知房產交易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暫緩辦理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不動產轉移登記(繼承登記和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登記除外)不動產抵押登記,直至違法建設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執行完畢并將查處結果書面抄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房產交易中心或不動產登記中心后,方可辦理。
(三)關于本辦法的執行可行性。《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明確的執法依據及處理方式。有利于加大違法建設拆除及相關處置的工作力度和效率。
(四)關于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針對違法建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行為,在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下,《辦法》參照《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通過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在兩者之間作出了較為平衡的規定,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公共秩序。
(五)督促改正。違法建設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在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阻礙拆除違法建設的,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外,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