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字第 4418032024GG0017463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頒發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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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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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15
建設單位(個人) | 清遠市清新區看守所 |
建設項目名稱 | 清遠市清新區吸毒病殘人員收治所及精神病院康復中心等六合一場所(含看守所、拘留所等監所)建設工程10號精神病醫院 |
建設位置 | 清遠市清新區禾云鎮五愛、井塘村 |
建設規模 | 6313.55 ㎡ |
附圖及附件名稱 1、建筑審核意見書; 2、核準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
遵守事項
一、本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未取得本證或不按本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
三、未經發證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規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有權查驗本證,建設單位(個人)有責任提交查驗。
五、本證所需附圖與附件由發證機關依法確定,與本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