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開展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守護基金千萬條,
規范用卡第一條。
欺詐騙保走歪道,
悔不當初淚如潮。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
有些機構為了吸引顧客,
違規允許或誘導醫保參保人
將醫保用于超范圍消費,
把治病救命的醫保變成消費卡、購物卡。
或者偽造票據,
辦理醫保報銷。
這些看似不經意的違規,
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案例故事】
馬大叔的女兒(已成年)在2018年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曾經在2017年因急性闌尾炎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花費了較高的醫療費用。2018年的某一天,馬大叔跟女兒念叨說,你生一次病就花了我不少血汗錢,女兒淡定自若地說,不是可以醫保報銷嗎?從這方面入手把錢拿回來就行了。馬大叔心想,雖然女兒在2017年患病,但在2018已參保。于是心存僥幸的馬大叔,在外面花幾百塊錢找票販子幫女兒偽造了醫療服務票據,讓女兒去辦理報銷手續,共計報銷了7000余元醫療費用。馬大叔及其女兒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款?
【故事點評】
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改革和完善,報銷比例穩步提升,參保人員對報銷的需求也相應的提高。在此社會背景下,催生了一個專門代開、偽造各種看病報銷票據的業務。為廣大參保者提供了所謂的“便利”。
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故事中的馬大叔及其女兒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形式套取醫保基金的支付,擾亂了醫保基金的管理秩序,數額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起刑點,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廣大參保者請勿效仿之,理應依法、依規享受自己的社會保險待遇,共同保障其他廣大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5.《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第一條“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偽造醫療票據辦理報銷屬騙保行為,
千萬不要一時糊涂,以身試法。
(佛山市醫療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