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落實《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發展,更好地滿足粵港澳大灣區居民醫療服務需求,助力粵港澳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與《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堅持“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的原則,塑造健康灣區,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使大灣區居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對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械實行目錄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公開。為推動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簡稱“港澳藥械通”)工作,加快“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臨床使用,擬出臺《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的主要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四點:
(一)“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經備案后實行市場調節價。“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省級備案,屬地監管,備案“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由指定醫療機構參考境外地區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不以現有項目加收項的形式立項。指定醫療機構需按通知附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向省醫保局提交《“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備案表》及有關佐證材料以完成備案,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由指定醫療機構申請國家醫保醫用耗材編碼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碼。
(二)“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在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指定醫療機構備案后的“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在本機構中使用,不納入我省基本醫療服務和市場調節價服務價格項目目錄管理,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自費單獨結算。指定醫療機構和備案項目依托的“港澳藥械通”醫療器械以藥監部門批準的實施范圍為準,中止使用授權或逾期未續的,備案的“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自動失效。
(三)鼓勵“港澳藥械通”藥品和醫用耗材在平臺上采購。鼓勵指定公立醫療機構使用納入“港澳藥械通”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通過采購平臺采購。發揮集團采購規模效應,支持以區域聯盟、醫院聯合等方式開展帶量采購,實施梯度價格,量價掛鉤,構建市場主導、多方參與的“港澳藥械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價格形成機制。
(四)加強對“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落地實施的監管。指定醫療機構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日費用清單制度等規定,切實做好項目和價格信息公開工作;做好“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用耗材使用情況的登記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市醫保局報送“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服務量和金額等情況。醫保部門加強項目備案和使用的指導,做好價格監測和檢查等工作;協同衛健、藥監部門在“港澳藥械通”注冊審批、醫療服務價格等信息的對接和共享,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