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十四五”時期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醫療保障局反映。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12月25日
廣東省“十四五”時期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動我省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粵府〔2021〕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21〕32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實施健康廣東戰略,以推動我省醫療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為主線,以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為動力,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堅持醫療保障需求側管理和醫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并重,加快完善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和醫保、醫療、醫藥協同治理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保障,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發展目標。到2025年,我省醫療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全面完成待遇保障、籌資運行、醫保支付、基金監管等重要機制和醫藥服務供給、醫保管理服務等關鍵領域的改革任務,實現待遇保障更加公平適度,基金運行更加穩健持續,醫保管理更加精細高效,醫保服務更加優化便捷,更好地保障病有所醫。
——基本醫療保障更加公平普惠。籌資機制更加完善,各方責任更加均衡,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加適應,公共服務更加可及,制度間、人群間、區域間差距逐步縮小,醫療保障再分配功能持續強化。
——基金運行更加安全穩健。信息安全管理持續強化,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基本建立,醫療保障安全網更加密實。醫保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
——醫療保障和醫藥服務發展更加協同。醫保支付機制更加管用高效,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和采購機制更加完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更加靈敏有度,珠三角和粵東西北地區醫保發展更加均衡。各方參與、人人盡責、全民共享的醫保治理共同體基本建立。
——醫療保障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升。國家醫保信息平臺效益充分發揮,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數據、經辦服務標準化全面實現,“互聯網+醫療健康”醫保服務不斷完善,醫保大數據和智能監控全面應用,醫保電子憑證普遍推廣,醫保公共服務能力均等可及,就醫結算更加便捷。
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著力提升參保質量。
1.推進依法依規分類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推動包括各類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根據自身實際,以合適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放開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戶籍限制。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居住、工作、就讀且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健全粵港澳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協作機制。持續優化港澳居民參保服務,逐步探索構建醫療保障經辦、第三方金融機構與港澳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境醫療保障經辦新模式,實現港澳居民醫療保障業務參保、繳費、選定門診統籌定點機構“一站辦”,醫療保障政務服務事項“線上辦”“掌上辦”。大力推進新業態從業港澳臺人員在就業地、居住地參保。
2.實施精準參保擴面。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合理引導參保人“保基本”的待遇享受預期,充分調動各方參保積極性。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部門與政務服務數據、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比對,建立動態共享、互聯互通的參保數據庫,實現參保信息實時動態查詢。落實全民參保計劃,積極引導職工和城鄉居民在就業地、常住地參保,避免重復參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覆蓋率穩定在95%以上。
3.優化參保繳費服務。深化醫療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提高征繳效率。優化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服務,積極發揮鄉鎮(街道)在參保征繳中的作用,加強醫療保障、稅務部門和商業銀行等“線上+線下”合作,豐富參保繳費便民渠道。做好跨統籌地區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二)不斷完善待遇保障機制。
4.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公平統一。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分類保障,實現待遇與繳費掛鉤,基金分別建賬、分賬核算。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規范醫保支付政策確定辦法,逐步統一全省待遇標準。堅持保基本定位,按國家要求制定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科學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未經批準全省各地不得出臺超出清單授權范圍的政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糾正過度保障和保障不足問題。
5.合理確定待遇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鞏固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穩步提高門診待遇,做好門診待遇和住院待遇的統籌銜接。改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合理調整個人賬戶計入方式。出臺廣東省基本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推進基本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和個人賬戶改革,增強統籌基金對門診醫療費用的保障能力,聯動完善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特定病種政策。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推進早診早治、醫防融合。
6.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措施。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待遇的保障,規范生育醫療費用支付管理,進一步簡化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手續和證明事項。推進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改革,住院分娩按病種支付,產前檢查按人頭支付,控制生育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繼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保障。
(三)改革優化籌資機制。
7.完善責任均衡的多元籌資機制。堅持互助共濟,均衡個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三方籌資責任,逐步建立責任共擔、相對均衡、穩定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建立基準費率制度,統一規范繳費基數政策,合理確定費率,實行動態調整。提高統籌基金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比重。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政策,研究建立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的機制,優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結構。
8.穩步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逐步實現制度框架、參保繳費、待遇標準、基金管理、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六個統一”。完善省級統籌配套政策,夯實分級管理責任,強化就醫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建立健全與省級統籌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探索推進地市級以下醫療保障部門垂直管理。
9.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和風險預警。科學編制全省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收支預算。強化預算執行監督,提高基金預算與征收計劃的協同性。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完善全省統一的基金運行風險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對基金支出重點環節進行監控。開展基金中長期精算,建立多維度大數據分析模型,推動醫保分析、預測、決策定量化。
三、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一)完善補充和兜底保障制度。
10.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鼓勵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制定困難群體納入醫療救助的經濟評定標準,實施動態監測。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構建多層次醫療救助體系,健全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救助機制,完善“二次救助”政策,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力度。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轉診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提高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合理控制貧困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全面落實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政策,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協同實施大病專項救治,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促進醫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做好與疾病應急救助管理運行機制的銜接,確保需急救的急重危傷病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及時救治。
11.規范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和規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銜接,提高保障能力和精準度。逐步規范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完善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
12.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動態調整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職工籌資以單位和個人繳費為主。建立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合理確定待遇保障范圍和基金支付水平。根據護理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不同,實行差別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做好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整合銜接。完善管理服務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
(二)積極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13.支持醫療互助發展。加強醫療互助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和醫療互助的協同效應。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保障和醫療互助信息共享。堅持職工醫療互助的互濟性和非營利性,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
14.鼓勵和規范商業保險發展。厘清基本醫療保險責任邊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健康保險產品。規范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豐富健康保險產品供給,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加強廣東與香港、澳門醫療保障工作銜接,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特色重疾險、跨境醫療險等健康保險產品。規范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建立健全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績效評價機制。
(三)積極發揮醫療保障支撐作用。
15.健全重大疫情醫療保障機制。突發重大疫情等緊急情況下醫療費用醫保及時、足額支付,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救治。優化重大疫情期間醫療保障經辦服務,開通醫療機構資金預撥付、結算和應急藥品采購“綠色通道”。探索建立重大疫情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制度,有針對性免除醫保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條款,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就診后顧之憂。按國家規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共衛生服務資金使用,對基層醫療機構實行差別化支付政策,實現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服務有效銜接。
16.做好鄉村振興戰略銜接。鞏固拓展醫保脫貧攻堅成果,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常態化保障平穩過渡。分類優化醫療保障綜合幫扶政策,綜合施策降低農村低收入人口看病就醫成本,引導合理診療,促進有序就醫,整體提升農村醫療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四、優化醫療保障協同治理體系
(一)持續優化醫療保障支付機制。
17.完善醫保目錄調整機制。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目錄實施準入法管理,統一省域內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保支付范圍。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將臨床價值高、經濟性評價優良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建立健全醫保藥品支付標準,以集采藥品和談判藥品支付標準作為切入點,逐步推動藥品目錄管理和支付標準相銜接。探索制定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用耗材合理使用。鼓勵生產企業加強優質仿制藥研發,促進仿制藥使用和替代。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醫療”的基本醫療服務費用按程序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18.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總額預算管理下以按病種分值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推廣按病種分值付費、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醫療康復、慢性精神疾病等長期住院按床日付費。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完善適宜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的病種范圍,引導合理就醫,促進基層首診。深化門診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普通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門診特殊慢性病按人頭或病種付費。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引導基層醫療機構提供適宜的中醫藥服務。創新與高水平醫院發展相適應的支付方式,促進醫療新技術的合理應用。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以績效為導向的醫保支付方式綜合改革試點。推進省內異地就醫按就醫地支付方式付費,引導醫療機構合理診療,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能。探索醫療服務與藥品分開支付。做好醫保支付方式的智能監控和監測評估。
19.健全對定點醫藥機構的預算分配機制。完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總額預算編制原則,統籌考慮住院與門診保障、藥品(醫用耗材)與醫療服務支付、地區內就醫與轉外就醫等情況,完善分項分類預算管理辦法,健全預算和結算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由醫保部門牽頭、定點醫療機構代表組成的醫保支付制度評議組織,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環境,進一步健全醫保部門與醫療機構之間良性互動機制,鞏固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風險保障機制,建立針對不同支付方式的醫療服務行為監督管理辦法,健全與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鉤機制,醫保基金預付及結算管理機制。
(二)改革完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
20.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全面推進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落實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積極開展省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鼓勵有條件地區以區域聯盟、醫聯體、醫共體、醫院聯合等形式開展集團采購,加強對省內各采購平臺的統一管理和監督。鼓勵各采購平臺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合理回歸。積極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建立醫藥采購專戶結算和履約保證制度。促進醫保支付標準和集中采購價格的協同,完善結余留用政策。建立跨區域采購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藥品、醫用耗材價格跨區域聯動,形成合理比價關系。建立全省統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完善在線支付結算機制,強化對采購資金的監管。
21.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機制。全面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信息監測機制、交易價格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對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異常變動的分析預警應對能力。依托國家醫保信息平臺,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全面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靈活運用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用評價、信息披露、價格指數、掛網規則等管理工具,遏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
22.穩妥有序試點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宏觀管理,完善定調價規則,改革優化定調價程序,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全面清理醫療機構自行拓展項目,實現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省統一立項、統一編碼、統一列入目錄。加快受理審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完善價格項目立項和退出機制,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指導各地級以上市在省規定的范圍內,科學確定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施動態調整機制,持續優化價格結構,理順比價關系,促進區域價格合理銜接。健全上門提供醫療服務的價格政策。開展醫療服務技耗分離定價、價格透明機制等改革試點,建立目標導向的價格項目管理機制和嚴密的價格監測機制。
(三)加快健全基金監管體制機制。
23.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并完善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重點檢查、專家審查等相結合的多形式檢查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規范不同檢查形式的對象、內容、工作要求和流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多部門協同監管,積極引入第三方監管力量,強化社會監督,形成政府與社會共治格局。
24.全面建立智能監控制度。適應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發展等需要,不斷完善基礎信息標準庫和臨床指南等醫學知識庫,推進智能監控規則庫建設,逐步實現全省統一標準、線上線下一致,并動態更新。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進銷存實時管理。推廣視頻監控、生物特征識別等技術應用,提升醫保智能監管能力,積極推進將按病種分值付費等新型支付方式、“互聯網+醫療”等新模式、異地就醫、購藥即時結算、長期護理保險等納入智能監控范圍,實現智能審核全覆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的引導和審核,實現基金監管從人工抽單審核向大數據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智能監控轉變。
25.建立醫療保障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息共享、結果公開、結果應用、信用修復等全鏈條閉環式信用監管,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基礎上,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對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以相關處理結果為依據,按程序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醫療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企業等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26.健全綜合監管制度。適應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特點,理順醫保行政監管與經辦協議管理的關系,明確行政監管與經辦稽核的職責邊界。建立健全部門間相互配合、協同監管的綜合監管制度,大力推進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促進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對查實的欺詐騙保行為,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加強基金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按程序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7.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協同構建基金安全防線,促進形成社會監督的良好態勢,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良性互動。健全社會監督員制度和欺詐騙保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基金使用監督。健全完善要情報告制度,用好基金監管曝光臺,做好醫保基金監管典型案例的收集遴選和公開通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五、構筑堅實的醫療保障服務支撐體系
(一)健全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體系。
28.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實施醫療保障服務示范工程,按照全國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窗口標準規范及示范窗口評定標準,推動全省區縣級以上經辦標準化窗口全覆蓋。構建全省統一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大力推動醫保經辦服務下沉,統一經辦規程,規范服務標識、窗口設置、服務事項、服務流程、服務時限,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統一規范稽核監管標準體系,加強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機構內控機制建設,落實協議管理、費用監控、稽查審核責任。加強基層醫保經辦服務隊伍建設和服務能力配置,建立健全與服務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經辦力量配置不足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補齊基層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能力配置短板。
29.優化醫療保障公共服務。深化醫療保障領域“放管服”改革,推行醫保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實現醫療保障“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推進高頻醫療保障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落地實施。創新醫保服務模式,積極構建服務大廳與網上平臺、移動終端、自助終端、咨詢熱線等互為補充的全方位經辦服務格局,探索實施“視頻辦”。落實“好差評”制度,加強醫保經辦服務窗口行風建設。提升適老服務水平。積極推進“互聯網+醫保”,結合服務特點完善協議管理、結算流程,積極探索信息共享,實現處方流轉、在線支付結算、送藥上門一體化服務。
30.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擴大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覆蓋面,推動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全部上線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臺,逐步實現住院、門診費用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實現普通門診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現省內異地就醫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簡化優化異地就醫備案服務,推進異地就醫備案服務“不見面”“非現場”辦理,實現異地就醫備案服務接入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和國家異地就醫備案小程序。
31.強化醫保協議管理。落實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簡化優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程序,擴大定點覆蓋面,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制定醫保協議范本,明確協議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跨區域就醫協議管理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履行協議績效考核細則,以價值醫保為導向,突出對行為規范、服務質量、費用控制和群眾滿意度的考核評價,將考核評價結果與醫保基金支付、協議續簽掛鉤,并向社會公開。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退出機制,實現動態管理。
(二)強化法治支撐。
32.積極推進醫療保障重點領域立法工作。推動完善醫保領域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夯實醫療保障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法治基礎。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完善權責清單、服務清單,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加快推進醫保基金監管制度建設,規范監管權限、程序、處罰標準。建立健全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健全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工作機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醫保法治意識。
(三)加強基金安全監管。
33.全面實施基金運行監控。落實醫療保障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和數據分級分類管理要求,規范數據管理和應用,依法保護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數據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防范系統性風險,促進基金運行區域平衡。強化醫療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信息系統應用雙活容災建設,維護信息平臺運行安全。梳理醫療保障內部管理和職權運行風險點,建立健全流程控制、風險評估、運行監控、內部監督等內部控制工作機制,及時防范化解安全隱患,確保不發生重大安全問題。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內控機制有效運行。
(四)高起點推進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34.實施醫保標準化工程。全面貫徹國家醫保局制定的全國統一的15項醫保業務信息編碼,形成全省和全國醫療保障的“通用語言”,確保業務編碼全國統一、數據互認。推進醫保業務編碼標準在全省范圍內應用,實現標準在醫保數據全覆蓋、編碼全轉換、系統全貫通。建立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數據動態維護機制。以國家醫保數據標準規范為基礎,建立全省統一醫保數據標準。推動各地市按統一數據標準完成醫保數據轉換、治理和遷移,實現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各地市上線運行。按照統一數據標準構建全省集中醫保數據倉庫,支撐內部數據應用和分析、外部單位數據共享以及面向國家醫保局的數據交換。統籌推進政務公開標準化。以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形式,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發布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調整。
35.實施醫保智能化工程。通過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全面支撐醫保服務流程和方式系統性重塑,以數據通、系統通、業務通促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進“標準統一、異地受理、協同聯動”的“全省通辦、一次辦成”醫保政務服務新模式,構建一體化醫保業務經辦支撐服務。支撐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和更為便捷的異地就醫結算,與國家異地就醫平臺對接,實現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提供智能化的醫保基金運行和醫療保障監管支持。對醫保基金征繳、管理及支出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核算和分析,對基金運行的違規和異常現象進行預警。建立完備的醫保智能監管規則庫,結合大數據分析技術,實現定點醫療機構在患者就醫過程中的智能監管。推動建設醫保移動支付中心和管理平臺,提供更加便捷的醫保移動支付服務。暢通多元化的線上服務渠道,開展醫保電子憑證激活和場景應用,提供醫保業務查詢和辦理服務,推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可及。推動運用大數據技術對醫療保障管理全過程參與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為推行守信激勵和聯合懲戒提供數據支撐。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支撐“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落地,構建全省醫保電子處方中心和流轉平臺,實現醫療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店藥品銷售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處方流轉全程溯源,實現“互聯網+”醫療服務復診處方流轉和線上移動支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醫保局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指導,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健全由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民政、財政、人社、衛健、市場監管、退役軍人事務、稅務、銀保監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各項政策間的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實施時間表和路線圖,協同推進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強監督評估。各地要健全政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積極發揮第三方評價作用,定期開展督導評估,通過監測改革關鍵指標把握發展動向,持續改進相關政策措施。省醫保局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結合落實國家醫保規劃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監測重點任務進展、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及時完善優化政策。
(三)加強宣傳引導。積極組織開展醫保政策宣講,通過多媒體、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張貼溫馨提示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醫療保障政策及實施效果,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引導社會輿論,增進各方共識,為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附件:“十四五”時期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主要指標
附件:“十四五”時期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主要指標